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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1:16:0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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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基础 强能力 促发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管理机制再优化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及配套通知业务问答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的公告

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易商协会通报2023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情况

交易商协会通报2023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情况

2023年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运行情况

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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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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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通报2023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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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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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基础 强能力 促发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管理机制再优化

为促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M)市场健康发展,强化信用风险分散分担功能,经广泛听取市场成员意见,交易商协会修订形成《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

2024年1月债务融资工具业务量统计2024-03-04

2024年1月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分类统计2024-03-04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及配套通知业务问答2024-02-27

交易商协会通报2023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情况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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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的公告

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

协会公告〔2024〕3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关于提供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与从业人员信息线上报送查询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协会公告〔2024〕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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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函〔2024〕146号-关于注销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的函

中市协函〔2024〕147号-关于注销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的函

中市协函〔2024〕150号-关于注销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的函

中市协函〔2024〕151号-关于注销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的函

中市协函〔2024〕152号-关于核减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的函

中市协函〔2024〕153号-关于核减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期票据注册金额的函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签署备案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签署备案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签署备案情况

利率互换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备案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IBOR后备机制标准补充协议》签署备案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2022年版)》签署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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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24鲁宏桥MTN00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24红狮MTN001(科创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文件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24红狮MTN001(科创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文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24鲁宏桥MTN00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预配售情况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24包钢集CP001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预配售情况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24鲁宏桥MTN00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24红狮MTN001(科创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文件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期24红狮MTN001(科创票据)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文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期24鲁宏桥MTN003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预配售情况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期24包钢集CP001信用风险缓释凭证预配售情况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存续期披露材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资格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长、董事发生变动的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存续期披露材料(2023年半年度业绩公告)

CFETS-SHCH-CBR长三角区域CDS指数信息披露

CFETS-SHCH-GTJA高等级CDS指数信息披露

CFETS-SHCH民企CDS指数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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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主协议备案、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入市备案、衍生品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备案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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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系统

办理入会退会、信息变更、会费交纳等会籍业务以及查阅会员服务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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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学习平台

银行间市场线上知识平台,提供线上学习、特色研究、信息共享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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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系统

提供以DCM和CRM为主的业务查询、数据统计和研究报告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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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服务系统

存续期业务“一站式”办理和服务平台,提供公告查询、召集持有人会议、办理排查业务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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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行为信息档案系统

为市场成员了解交易对手提供行为画像,支持市场成员办理交易和结算行为相关信息报送及处理、信息查询等业务。

查看详细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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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介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 NAFMII。

  第二条 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 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 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 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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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现任领导

谷 澍会 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 珺监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王 中副会长、国家开发银行首席风险官

徐守本副会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陈怀宇副会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张 敏副会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李德林副会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袁长清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张佑君副会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水汝庆副会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霍颖励副会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

邹 澜副会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

徐 忠副会长、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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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图协会秘书处部门设置和联系方式

组织机构图协会秘书处部门设置和联系方式

综合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

  综合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综合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秘书处综合服务、政策研究、办公运转、新闻宣传、文化建设、党办综合、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具有服务、协调、管理等职能。  

传真:(010)66539100

市场创新部

  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市场成员为中国机构间市场开展产品、机制、制度创新,并对创新业务持续进行自律监管的职能部门,具有促进市场创新机制转变、推动债券市场深化发展、规范会员创新活动等职能。  

传真:(010)66539114

注册办公室

  注册办公室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和发行工作、通过注册发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注册发行工作制度、监测市场日常运行情况、对市场参与主体开展相关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等职能。  

传真:(010)66538251

国际部

  国际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熊猫债等国际债券市场建设、牵头协调开展协会各项国际业务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会员共同推动银行间市场国际化、推动熊猫债等国际债券市场发展及规则制度建设、研究国际市场最佳实践服务境内市场发展、开展境外市场参与者教育及市场开放软环境建设、管理协会国际交往和涉外事务等职能。  

传真:(010)66539160

交易规范部

  交易规范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对银行间市场(包括债券、场外衍生产品、票据等子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自律规范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制定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规范文件并开展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标准协议文本及交易术语文件,推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与规范,推动交易工具创新,完善投资者服务,健全市场基础设施架构等职能。  

传真:(010)66539028

后督中心(纠纷调解中心)

  后督中心对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相关事务进行自律管理,具有组织存续期自律管理规则建设,服务与督导市场成员执行自律规定,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及违约处置,进行市场化评价等职能。金融市场机构投资者纠纷调解中心(简称纠纷调解中心)与后督中心合署办公,为交易商协会内设机构,重点处理交易商协会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机构之间的银行间市场等金融业务纠纷。  

传真:(010)66539108/8338

审核评估服务部

  债券评估服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企业债券审核与债转股评估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授权开展企业债券审核、风险监测、产品创新、中介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委托开展债转股技术评估、市场推广、创新研究等自律管理工作。  

传真:(010)66538035

信息研究部

  信息研究部是协会负责总体发展策略与综合业务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的部门,具有研究协会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市场综合性业务、监测经济金融形势、制定和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实施调查统计与分析等职能。  

传真:(010)66539070

会员与法律事务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会员与法律事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联络、机构管理、会员服务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会员管理的规则体系,承担会员资格管理、分类评价、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处理协会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协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开展专业委员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工作。  

传真:(010)66539039

培训认证部

  培训认证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培训和实施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培训市场研发、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和水平测试的组织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金融市场研究》的编辑、发行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传真:(010)66539053

技术部

  技术部是协会负责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控制信息技术和安全标准的职能部门,具有规划协会信息化建设、研究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信息化建设、保障信息安全、承担电子信息类办公保障等职能。  

传真:(010)66539292

财务管理部

  财务管理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建立和实施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筹融资和税收筹划管理等工作,同时具有构建协会系统财务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财务分析等职能。  

传真:(010)66539100

审计部

  审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拟定协会内审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价协会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指导、监督、管理协会系统内审工作等职能。  

传真:(010)66539298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协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构建协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协会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  

传真:(010)66539293

纪检监察办公室

  纪检监察办公室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建设、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以及受理有关控告、检举、申诉等工作,并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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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务部

  行政事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行政后勤保障服务的职能部门,承担日常行政服务、资产统筹、基建工程、物业服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具有服务、保障、管理等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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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的公告2024-02-27

协会公告〔2024〕3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4-01-26

关于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2024-01-18

协会公告〔2024〕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024-01-12

关于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的公告2024-01-12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同意征集操作指引》的公告2024-01-0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4年度校园招聘公告2023-12-29

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的公告2023-12-18

关于发布《中国碳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2023年版)》的公告2023-12-18

协会公告〔2023〕2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3-12-15

协会公告〔2023〕20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2023-12-15

关于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2023-12-04

关于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公告2023-11-29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023-10-25

关于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 (2023版)》的公告〔2023〕13号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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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_百度百科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非营利性团体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缩写:NAFMII),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3]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3]中文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文名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属    性非营利性团体社团地址北京成立时间2007年9月3日会    长谷澍目录1发展历史2组织体系▪协会成员▪组织机构▪部门设置3建设宗旨4现任领导5所获荣誉发展历史播报编辑2006年7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单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发起筹建协会。银行间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会指导。8月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6家机构作为发起单位代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发起筹备。8月下旬,6家发起单位代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京成立2007年6月上旬,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协会筹备成立。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筹备组成立,时文朝同志任组长。筹备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7家单位指派的12名同志组成。协会筹备工作启动。7月至8月,协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和两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报协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就协会章程、协会职能、财务预算原则、会费标准、协会负责人提名、理事和监事提名等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成员意见。8月8日,经筹备组提名、主要市场成员酝酿沟通所产生的152名会员代表所组成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共有147个会员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日,协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协会筹备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协会成立登记。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向民政部报请成立登记。 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协会成立登记申请。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协会成立登记。9月3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行长助理马德伦出席成立大会,协会李礼辉会长陪同周小川行长为协会成立揭牌。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协会主要内部规章制度及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10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要求,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文本。2022年5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科创票据。 [2]202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共对52家机构立案调查,作出自律处分121家(人)次,涉及61家机构和60名责任人。 [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体系播报编辑协会成员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组织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机构图组织机构图 [3]部门设置综合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综合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综合事务的职能部门,承担秘书处综合服务、政策研究、办公运转、新闻宣传、文化建设、党办综合、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具有服务、协调、管理等职能。市场创新部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市场成员为中国机构间市场开展产品、机制、制度创新,并对创新业务持续进行自律监管的职能部门,具有促进市场创新机制转变、推动债券市场深化发展、规范会员创新活动等职能。注册办公室注册办公室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和发行工作、通过注册发行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注册发行工作制度、监测市场日常运行情况、对市场参与主体开展相关业务实施自律管理等职能。国际部国际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熊猫债等国际债券市场建设、牵头协调开展协会各项国际业务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会员共同推动银行间市场国际化、推动熊猫债等国际债券市场发展及规则制度建设、研究国际市场最佳实践服务境内市场发展、开展境外市场参与者教育及市场开放软环境建设、管理协会国际交往和涉外事务等职能。交易规范部交易规范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对银行间市场(包括债券、场外衍生产品、票据等子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自律规范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组织制定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规范文件并开展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标准协议文本及交易术语文件,推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创新发展与规范,推动交易工具创新,完善投资者服务,健全市场基础设施架构等职能。后督中心(自律处分办公室)后督中心对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相关事务进行自律管理,具有组织存续期自律管理规则建设,服务与督导市场成员执行自律规定,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及违约处置,进行市场化评价等职能。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设在后督中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分,具有建立健全自律处分制度,开展自律调查与核查,组织召开自律处分会议,执行自律处分决定等职能。审核评估服务部债券评估服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企业债券审核与债转股评估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授权开展企业债券审核、风险监测、产品创新、中介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时根据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委托开展债转股技术评估、市场推广、创新研究等自律管理工作。信息研究部信息研究部是协会负责总体发展策略与综合业务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的部门,具有研究协会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市场综合性业务、监测经济金融形势、制定和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实施调查统计与分析等职能。会员与法律事务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会员与法律事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联络、机构管理、会员服务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完善会员管理的规则体系,承担会员资格管理、分类评价、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处理协会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协会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开展专业委员会组织服务等方面工作。培训认证部培训认证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培训和实施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培训市场研发、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和水平测试的组织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金融市场研究》的编辑、发行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技术部技术部是协会负责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控制信息技术和安全标准的职能部门,具有规划协会信息化建设、研究相关技术标准、推进信息化建设、保障信息安全、承担电子信息类办公保障等职能。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建立和实施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筹融资和税收筹划管理等工作,同时具有构建协会系统财务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财务分析等职能。审计部审计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拟定协会内审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评价协会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指导、监督、管理协会系统内审工作等职能。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实施协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构建协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协会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纪检监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是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党风党纪教育、廉洁自律建设、调查处理违纪案件,以及受理有关控告、检举、申诉等工作,并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建设宗旨播报编辑自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 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现任领导播报编辑会长:谷澍监事长:刘珺副会长:王中、徐守本、陈怀宇、张敏、李德林、袁长清、张佑君、水汝庆、霍颖励、邹澜、徐忠 [3]所获荣誉播报编辑2020年11月,获评”2017至2019年全国内部审计先进集体“。 [1]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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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融,中票,PPN?聊聊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那些事儿 - 知乎

短融,中票,PPN?聊聊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那些事儿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短融,中票,PPN?聊聊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那些事儿他叔财铺微信公众号:商业银行圈(qdbankquan)标准化债券发行三大地儿,证监会,发改委,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就连北金所因为有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这个股东,使得在北金所发行的“债券融资计划”被很多机构认定为“非非标”。本期我们就来了解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这点事儿。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成立 1997年,为抑制交易所的投机,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全面退出交易所市场。在此基础上成立银行间债券市场,考虑到债券的大宗交易属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银行间债券市场从制度上改变了过去主要面对中小投资者的做法,改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众所周知,股票市场由证监会一家独大,而债券市场一直存在多龙治水的格局。其中,财政部主导国债发行,证监会主导上市公司债,发改委主导企业债,而本来应该在债券发行市场呼风唤雨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早期竟然只能在牌桌上和其他部委博弈。 人民银行决定挽回被动局面,但是从其他部委里回收审批权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人民银行既要发明新的债券品类,又要在发行方式上做出文章。 早在1989年,人民银行就下发《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89]45号),肯定了各地为弥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不足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做法,但是在1993-1994年间社会上出现了乱集资、乱提高利率、乱拆借的三乱现象,最终导致短期融资券退市。 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决定再次启动短期融资券发行,放开了发行主体限制,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并且市场化发行,利率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 短融受到了市场发行人和投资人的欢迎,引起了发改委的不满。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审批需要在国务院备案。 同时,其他监管机构对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直接插手管理债券市场颇有微词。 2007年,人民银行决定在自己和债券市场之间设立一个缓冲区,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实行会员制,自律管理。标准化债券创新大佬 对于协会这块自留地,央行十分在意。 早期交易商协会主要成员均出身央行。尽管交易商协会前三任会长(李礼辉、杨凯生、项俊波)均为国有大行行长,但是协会真正的掌舵人,是时任执行副会长与秘书长的时文朝。 如果将来给中国债券立传的话,时文朝是一个绝对不能忽略的名字。出身央行金融市场司的时文朝,和他的几位体制内同事--曹子娟、冯光华和杨农,通过交易商协会的推动作用,改变了中国债券市场的格局,将注册制成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旋律,对债券市场发展的推动有目共睹。 喜欢说笑的时文朝,在协会内部更喜欢被称为老板,既说明他的市场化,也说明他工作的干劲。董云峰在《中国债市大革命》一文中,说了一个流传很久的段子:当时,中石油集团的一位副总经理在送走时文朝一行之后,马上打电话问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人民银行来了一个叫时文朝的人,跟我说了一堆发行中期票据融资的事儿,有这么一个人吗?是不是骗子啊?” 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央行明确,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4月15日,交易商协会一口气下发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及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指引、尽职调查指引等7个文件。协会给注册信息系统起了一个很文艺的名字:孔雀开屏。 在市场化的注册制度下,中票在审批效率上大大领先,延续了一次注册、分期发行的方式,没有募投项目和强制担保要求,受到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欢迎。在中票问世两个多月后,其发行量飙升至735亿元;同期企业债发行量合计不足100亿元,公司债亦维持地量。 在协会的强烈对比下,发改委、证监会节节败退。但是,时文朝们并没有满足,他曾经感慨:“证券法规定了净资产40%红线,这对我们搞债券市场的人来说,是很痛苦的,一件事情你看到了尽头,就没有什么好玩的了。” 于是,2011年4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PPN问世。 PPN的诞生更像是一个文字游戏,《证券法》中仅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对非公开发行债券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定向工具规模(PPN)可突破净资产40%的限制。 交易商协会在突飞猛进之余,作为央行伸出的一只手,触角也伸进了后台机构。众所周知,银行间市场前台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基础上建立的,对于这一机构,央行牢牢把握,无可撼动,但是在后台,央行心有余而力不足。 当是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结算机构,只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一家,中债公司是由财政部全资控股,业务方面由人民银行管理,但是最重要的人事任免权却在银监会,比如现任中债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水汝庆就是银监会党委任命的。 对于这一点,人民银行是有看法的,但是在这一问题上和银监会翻脸也不是解决方案,于是退而求其次,协会在央行的牵头下,成立了另外一家清算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上清所成立以后,银行间市场的品种除了利率债和企业债托管在中债外,其他大部分品种均托管在上清所。 当然,如果算上交易所,中国债券市场双前台交易,三后台结算的模式,也成为中国债券交易员们的噩梦。所有债券交易员入门第一课,就是在老交易员的带领下,在T+0,T+1,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DVP等这些绕口令式的术语中先折磨一番。从债券发行,增信,评级已全面布局 雄心壮志的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的支持下,站在食物链顶端,准备把债券增信、发行投标这一业务也收入囊中。 2009年9月21日,中债增信公司成立。该公司接受人民银行监管,由交易商协会联合6家银行间市场成员单位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60亿元,主要大股东为中化、国网、中石油、北京国资和首钢,交易商协会持股比例为1%,尽管占股微薄,但从公司筹备,到实际运营,交易商协会都是主导者。 中债增信公司执行总裁徐浩说:“公司的成立体现了人民银行的政策主张,而交易商协会虽然是独立的事业团体法人,但是受到人民银行监管,其宏观政策性与人民银行保持一致,公司成立以后完全市场化运作,基本实现了几家股东以及人民银行当初的主张。” 在成立增信公司之余,市场化的协会,决定重新把发行这个乱象丛生的地方梳理一下。 早年的债券发行,流程并不规范,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不透明的现象时有发生,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创造者。老交易员应该对协会的定价估值这一特殊历史产物有一些印象。这个定价估值,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券发行利率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显然,这不科学,协会适时的做出了改变。 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定价估值 2011年3月,交易商协会与北金所签署合作备忘录,后者正式成为“协会指定交易平台”。 2013年,时任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刘士余亲自率队与北京市主管领导谈判,交易商协会斥资1亿元,正式入主北金所。 2014年3月,协会下发《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北金所被授权成为上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北金所系统推出后,投资者真正成为价格的创造者。当然,在市场火热时,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强势还是有点让人不适应,但是毕竟在进步。 在债券的产业链布局上,就差信用评级了,协会当然知道。 2018年8月1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经交易商协会2018年第8次自律处分会议初审、2018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复审,决定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评级”)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 这一公布直接将大公国际推向风口浪尖,不过与此同时,协会也处在一个微妙的位置上。 因为协会自己也有一家评级公司。这有点类似于中国邮政,自己本身是快递行业的参与者,也有权利对快递行业作出规范和整顿。在评级市场上,协会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这一定位颇显尴尬。 成立于2010年9月的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债资信),和中央国债公司并无直接联系,是由交易商协会全资控股。 作为目前唯一一家国有控股的评级公司,中债资信开创了“投资者付费”的模式。尽管在成立时说明不以盈利为目的,保证评级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但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朋友应该能发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经常有中债资信的身影,因为协会同时规定: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该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评级公司进行信用评级。鼓励采用投资者付费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评级方式进行信用评级。 环顾整个中国,只有中债资信采取投资者付费的模式,显然,这是一个“定制”的条款。 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来说,中债资信几乎是一个噩梦。因为同一发行主体,中债资信评级大部分比外部评级公司低1-3个等级。由于证监会的《货币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可投资信用评级的下限AA+(包括质押式回购抵押券要求),所以,如果要按照中债资信的标准来做货币基金的话,简直痛不欲生。 截至2017年6月末,协会通过市场化的注册制,积极服务企业累计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7.6万亿元,融资成本平均较银行贷款低约1.5个百分点。 显然,协会对债券市场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至于成立评级公司和增信公司,只能“是非留待后人评”了。 未来的中国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还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文转自作者月颜如玉编辑于 2018-10-09 14:38标准化市场债券发行​赞同 228​​13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交易商协会加强银行间债市发行规范:发行人不得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干扰发行定价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

会加强银行间债市发行规范:发行人不得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干扰发行定价_金改实验室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交易商协会加强银行间债市发行规范:发行人不得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干扰发行定价澎湃新闻记者 王蕙蓉2023-06-20 19:20来源:澎湃新闻 ∙ 金改实验室 >字号6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债券发行参与方在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发行文件约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通知》强调,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通知》明确,承销机构的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等承销业务应与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通知》鼓励主承销商为其承销债券开展做市,促进提升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 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成员: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为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交易商协会在现有发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债券发行参与方在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发行文件约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境外机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适用本通知。(二)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三)承销机构的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等承销业务应与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四)鼓励主承销商为其承销债券开展做市,促进提升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二、招标发行规范(五)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招标发行的规定。(六)相关参与方应保证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不得有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扰乱定价秩序的行为。三、簿记建档发行规范(七)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前,发行人可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就本期债券发行意向、主承销商委任等进行预公告。预公告应结合债券发行方式,面向投资者公平披露。债务融资工具预公告应于信息披露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开展。(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参考国债、开发性金融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其他可比市场利率等,充分考虑发行人信用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溢价等因素,规范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九)簿记管理人应积极开展询价,并妥善保存询价过程全部信息。询价对象须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投资者类型。询价对象应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询价,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提供公允报价。鼓励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主动配合询价,促进合理价格发现。(十)簿记管理人应准确、及时向发行人、承销团成员披露簿记过程中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边际利率、总投标规模等。承销团成员应准确、及时向投资者共享接收到的簿记过程信息。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保障簿记建档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簿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者。(十一)配售应按照披露的方式组织开展。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配售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十二)对于组建承销团的,承销团成员应与投资者签署分销协议,鼓励通过线上平台签署。投资者应在分销协议中就未辅助发行人开展结构化发行等进行承诺,承销团成员应通过问询等方式确认投资者适当性。(十三)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十三)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十四)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截止日18:00。簿记建档时间经披露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一次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延长时长应不低于30分钟,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18:30。(十五)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和投资者应妥善保存参团、询价、申购、分销、缴款等过程全部信息,保存期应至少覆盖债券本息兑付后五年。(十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方应做好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数据信息存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为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提供支持,并接受自律管理和定期评估。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在满足发行相关制度、人员、场地等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可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相关制度、人员、场地等规范要求和评估方式,由交易商协会另行规定。(十七)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发行相关工作的,应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相关要求。四、包销业务规范(十八)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十九)余额包销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开展。对于簿记申购结束后,投资者有效认购规模未达到当期债券发行规模的,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承销协议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二十)承销机构应对自身包销账户、一般自营账户进行明确区分,建立隔离制度,完善包销账户投资、交易、核算等管理规范。(二十一)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情况应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五、自律管理(二十二)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发行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定价等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对于在招标发行、簿记建档发行、余额包销中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开展业务检查;情形严重的,交易商协会可限制相关业务开展,并根据违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二十三)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和本通知负责发行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的相关各方应保证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未能按要求报送的有关机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二十四)接受对发行人干预定价、承销商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发现确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对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自律措施。投诉举报邮箱:xinfang@nafmii.org.cn。六、实施安排(二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责任编辑:王杰校对:栾梦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交易商协会#债券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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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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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NAFMII)

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nafmii.org.cn/ 中文

目录

1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介

2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宗旨

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背景

4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意义

5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机构

6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协会大事记

[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参与者共同的自律组织,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在北京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目前,经过10年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以一对一询价为主要交易方式,囊括债券、拆借、票据、黄金、外汇等子市场在内的多板块、有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据介绍,从国外银行间市场发展经验看,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韩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动市场创新和发展、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行业利益、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所在国金融市场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宗旨

  自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 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背景

  目前,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的市场自律守则。实践证明,在场外市场(OTC市场)中,自律管理更是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多年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包括债券、拆借、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2006年全年累计发行债券5.71万亿元,是1997年的180倍,累计成交38.35万亿元,是1997年的1210倍;截至2006年末,市场存量8.84万亿元,是1997年末的21倍,市场参与者6439家,是1997年的402倍。同时,市场参与者范围从市场建立之初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债券品种也已从单一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扩大到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美元债券等多个品种。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自律的需求不断增强,设立代表广大市场参与者利益,具有组织创新、自律、维权和服务等职能的自律组织,已成为市场进一步规范、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市场管理方式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出“要创新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等政府职能转变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自律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强调要“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重申要加强市场自律,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央的这一系列政策,为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般而言,自律组织和市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的主干。在场外市场,市场主管部门一般专职于市场的长远规划、框架设计和制度建设,自律组织则往往在市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规范中担负着更多具体的职责。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自律组织缺位。市场自律组织的缺位,不仅不能充分动员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力量进行自律性管理,也使银行间市场失去了提示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担负着对市场的全面管理职责的同时,不得不承担一些本该由市场自律组织所担负的自律管理职责,无论管理规定,还是自律规则和产品创新,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或推动。主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做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市场监管及基本制度建设等主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设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实为刻不容缓。成立市场自律组织,将那些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自律组织去办,有利于市场自主创新潜力的发挥,有利于市场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和宏观的制度建设和长远规划。

[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意义

  尽快成立以市场参与者为主体的自律组织,加强对银行间市场的自律性管理,约束市场参与者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者正当利益,对促进我国银行间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加强市场自律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符合OTC市场规律和特点的自律管理体系,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可以通过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和会员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

  (2)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促进市场和政府的双向沟通,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有力促进市场发展。自律组织既是市场参与者的民意代表,又在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紧密联系市场和政府,在促进二者有效双向沟通方面能够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市场自律组织既可向市场宣传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又可向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反映市场情况以及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充分发挥沟通会员与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的作用。

  (3)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促进市场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协会可以通过组织会员加强银行间市场业务方面的交流与培训,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市场参与者专业水平的提高。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有利于银行间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更加贴近市场需求,可充分激发市场的自主创新性,又可使市场主管部门能集中精力作好市场的长远规划和监督管理,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

[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1.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特殊情况下,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2.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选举和任免协会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资格的授予或解除;

  (八)审议和颁布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九)表彰、奖励、处分会员;

  (十)决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审议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3.常务理事会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会负责人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亦可召开。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协会内部的日常规章制度;

  (五)向理事会提议协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六)聘任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及本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理事会的其他职权;

  (八)承办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4.监事会

  协会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监事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的任职条件。

  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5.协会负责人

  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由协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任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系常务理事、执行副会长当然人选),专职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部门。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任职。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银行间市场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良好声望;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八年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会员管理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7.会员管理

入会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经法人许可),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相关业务;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银行间市场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会员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照协会自律管理规定开发新产品和从事新业务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议和获得协会其他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退会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继任单位代表将自动继任前单位代表在协会的职务。

  8.资产管理

  1、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接受资助和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2、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3、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4、 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5、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

  7、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8、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10、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11、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协会领导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会长、副会长及监事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推荐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编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协会大事记

2006年7月21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信证券股份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单位在北京召开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起筹备会议,会议决定发起筹建协会。银行间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与会指导。

2006年8月初,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等6家机构作为发起单位代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6年8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协会发起筹备。

2006年8月下旬,6家发起单位代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提出了筹备成立协会的申请。

2007年6月上旬,在征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协会筹备成立。

2007年6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筹备组成立,时文朝同志任组长。筹备组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中央结算公司等7家单位指派的12名同志组成。协会筹备工作启动。

2007年7-8月,协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和两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通报协会筹备工作进展情况,就协会章程、协会职能、财务预算原则、会费标准、协会负责人提名、理事和监事提名等问题广泛听取了市场成员意见。

2007年8月8日,经筹备组提名、主要市场成员酝酿沟通所产生的152名会员代表所组成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共有147个会员代表参加了该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协会章程和会费标准,选举产生了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日,协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产生了协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负责人。

会员代表大会成功召开后,协会筹备组将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协会成立登记。2007年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协会向民政部报请成立登记。 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要求向民政部提出协会成立登记申请。2007年8月24日,民政部批准协会成立登记。

2007年9月3日,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顺利召开,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行长助理马德伦出席成立大会,协会李礼辉会长陪同周小川行长为协会成立揭牌。

2007年10月11日,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协会主要内部规章制度及协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和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2007年10月12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要求,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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