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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5:05:56

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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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争端解决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支柱,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在此,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解决纠纷的时间、措施、案例等内容。

一、概述

争端解决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支柱,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全球经济稳定的独特贡献。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手段,基于规则的系统将不太有效,因为规则无法执行。世贸组织的程序凸显了法治,它使贸易体系更加安全和可预测。该系统基于明确定义的规则,并附有完成案例的时间表。首先由专家组作出裁决,并由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批准(或拒绝)。基于法律的上诉是可能的。

但是,重点不是判断。如果可能的话,优先考虑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到2008年1月,近369个案件中只有136个案件达到了整个专家组的程序。自1995年以来,其余大部分人都被告知已被解决“庭外”或保持在长时间的磋商阶段。

二、原则: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

WTO的争端基本上是违反承诺。世贸组织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违反贸易规则,他们将采用多边解决争端的制度,而不是单方面采取行动。这意味着遵守商定的程序并尊重判断。

当一个成员采取贸易政策措施或采取一些或多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违反世贸组织协议或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时,就会产生争端。第三组成员可以声明他们对案件有兴趣并享有一些权利。

旧的关贸总协定下存在解决争端的程序,但它没有固定的时间表,裁决更容易被阻止,并且许多案件长期拖延下来。乌拉圭回合协议引入了一个更加结构化的程序,在程序中有更明确的阶段。它在一个案件需要解决的时间长度上引入了更严格的纪律,并在程序的各个阶段设定了灵活的截止日期。该协议强调,如果世贸组织有效运作,迅速解决问题至关重要。它详细列出了解决争端应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表。如果一个案件的第一个裁决全面执行,通常情况下,如果案件上诉,通常不会超过一年——15个月。商定的时间限制是灵活的。

乌拉圭回合协议也使得该成员失去一个阻止该裁决通过的可能性。根据以前的关贸总协定程序,裁决只能通过协商一致通过,这意味着一个反对意见可能会阻止裁决。现在,裁决是自动采用的,除非有共识否决裁决,即任何想要阻止裁决的成员都必须说服所有其他WTO成员(包括其案件中的对手)分享其观点。

虽然大部分程序确实与法庭或法庭类似,但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有关成员讨论他们的问题并自行解决争端。因此,第一阶段是有关政府之间的磋商,即使案件进展到其他阶段,协商和调解仍然是可能的。

三、解决纠纷需要的时间

争端解决程序每个阶段的这些近似时间段都是目标数字但协议是灵活的。此外,各成员可以在任何阶段自行解决争端。时间总计也是近似值。

60天 咨询,调解等

45天 小组成立和小组成员任命

6个月 最终小组报告给各方

3周 世贸组织成员的最终小组报告

60天 争议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如果没有上诉)

总计=1年 (没有上诉)

60-90天 上诉报告

30天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报告

总计=1年3月 (有上诉)

四、纠纷如何解决

解决争议是争端解决机构(总理事会以另一种名义)的责任,由所有WTO成员组成。争端解决机构有权建立“专家小组”来审理案件,并接受或拒绝专家组的调查结果或上诉结果。它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并有权授权在一个成员不遵守裁决时进行报复。

(1)第一阶段:咨询(最多60天)。在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之前,争议双方必须相互交谈,看看他们是否可以自己解决分歧。如果失败了,他们也可以要求世贸组织总干事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调解或尝试帮助。

(2)第二阶段:专家组(专家小组任命最多45天,小组结束6个月)。如果协商失败,申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一个小组。应诉方可以一次阻止创建一个小组,但是当争端解决机构再次召开会议时,不能再阻止该任命(除非对于任命该小组达成共识)。

正式的专家组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决或建议。但由于专家组的报告只能在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被驳回,其结论难以推翻。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必须以所引用的协议为基础。

该小组的最终报告通常应在六个月内提交给争议各方。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情况,截止日期缩短为三个月。

该协议详细描述了这些面板如何工作。主要阶段是:

(1)第一次听证之前:争端的每一方均以书面形式向小组提交案情。

(2)第一次听证会:申诉方和各方的案例:申诉方(或多方),答复方以及那些对争端感兴趣的成员,都会在专家组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做出判决。

(3)反向:有关方提交书面反驳,并在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口头辩论。

(4)专家:如果一方提出科学或其他技术问题,专家组可以咨询专家或指定一个专家评审小组来编写咨询报告。

(5)初稿:小组向双方提交报告的描述性(实际和论点)部分,给他们两周的时间发表评论。本报告不包括调查结果和结论。

(6)临时报告:专家组随后向双方提交一份临时报告,包括其调查结果和结论,并提供一周的时间要求进行审查。

(7)审查:审查期限不得超过两周。在此期间,专家组可能会与双方举行额外的会议。

(8)最终报告:最终报告提交给双方,三周后,分发给所有WTO成员。如果专家组决定有争议的贸易措施确实违反了WTO协议或义务,它建议采取措施以符合WTO规则。专家组可能会建议如何做到这一点。

(9)该报告成为裁决:除非达成一致意见,否则该报告将在60天内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双方都可以对报告提出上诉(有些情况下双方都可以)。

专家组就像法庭。但与一般法庭不同,小组成员通常是在与争端方协商后选定的。只有双方不能同意WTO总干事任命他们。

专家组由来自不同国家的三名(可能是五名)专家组成,他们检查证据并确定谁是对的,谁是错的。专家组的报告被转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只能以协商一致方式拒绝报告。

每个案例的小组成员可以从世贸组织成员提名的合格候选人的指示性清单中选出,但也可以考虑其他人,包括曾担任小组成员的人。专门小组成员以个人身份任职。他们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指示性清单由秘书处维护,并根据成员提交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定期修订。

五、上诉

任何一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裁决提起上诉。有时候双方都这样做。上诉必须基于法律解释等法律要点 - 他们不能重新审查现有证据或审查新问题。

每个上诉都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七名永久性七人上诉机构的三名成员听取,并广泛地代表了世贸组织成员的范围。上诉机构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他们必须是在法律和国际贸易领域具有公认地位的个人,而不隶属于任何政府。

上诉可以维护,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通常上诉时间不应超过60天,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拒绝上诉报告,并且只有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才能驳回。

六、案件已经解决,下一步是什么?

如果一个成员做错了事情,它应该迅速纠正错误。如果它继续违反协议,它应该提供赔偿或者面对一些适当的反应——虽然这实际上不是一种惩罚:这是一种“补救”,最终目标是成员遵守裁决。

优先考虑的是失败的“被告”将其政策与裁决或建议相一致,并且有时间这样做。争端解决协议强调,“为了确保有效解决争议,使所有成员受益,及时遵守DSB(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作为申诉目标的成员失败了,它必须遵循专家组报告或申诉报告的建议。它必须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表明其意愿。如果立即遵守这一建议就证明不切实际,会员将有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这样做。如果在这段时间内未能采取行动,它必须与申诉方(或多方)进行谈判,以确定相互可以接受的补偿 - 例如,申诉方特别感兴趣的领域的关税削减。

如果在20天后没有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报复(“中止特许权或其他义务”)。这是为了暂时的,鼓励对方遵守。例如,它可能采取阻止进口的形式,将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关税提高到商定限额以上,以致进口太贵而无法出售 - 在一定限度内。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合理时间段”到期后的30天内授权,除非对请求达成共识。

原则上,报复应与争议处于同一部门。如果这种做法不切实际或者不会有效,它可能在同一协议的不同部门。反过来,如果这种做法无效或不切实际,并且情况严重,则可以根据另一项协议采取行动。其目标是尽量减少行动蔓延到无关部门的可能性,同时允许行动有效。

无论如何,争端解决机构都会监督所采用的裁决是如何实施的。在问题解决之前,任何悬而未决的案件仍然在议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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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的前沿技术 - 知乎

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的前沿技术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的前沿技术瑞中法协瑞中法协是中欧法律人的全球社区、全球视野和全球声音。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的前沿技术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The technology at the forefront of ADRANALYSISISSUE 4本文的作者Anil Changaroth Anil Changaroth是新加坡的调解员、仲裁员、争端解决、诉讼律师、辩护律师。同时也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律师。本文发表于《瑞中法律评论》第4期。本文由瑞中法律协会及瑞中卓越国际研究院编辑。原标题为《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The technology at the forefront of ADR》摘要: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Sundaresh Menon)在2019年群众呼声演说提醒人们注意:“技术已经开始取代律师的执业领域,那些涉及固定程序的领域更容易受到自动化的冲击。”简介/Introduction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Sundaresh Menon)在2019年群众呼声演说提醒人们注意:“技术已经开始取代律师的执业领域,那些涉及固定程序的领域更容易受到自动化的冲击。”In his address at the 2019 Mass Call address, Singapore’s Honourable Chief Sundaresh Menon drew acute attention to his view that “Technology is already beginning to displace lawyers from areas of practice, especially those involving the more routine areas which are more susceptible to automation.”两年后的今天,新冠肺炎大流行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工作以及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出于保持社交距离的需要,我们更多地使用技术沟通互动。在争端解决领域,司法从业者、法院和争端解决机构,正在摒弃传统的商业争端解决形式,转而采用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与平台。我在新冠肺炎刚开始流行时就讲过,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不久将不再只是一个选项,而会成为主流趋势。Fast forward two years and the COVID-19 pandemic is dramatically disrupting our jobs and society. Social distancing has pushed us to use technology for evermore communications and interactions. The dispute resolution community ー the legal practices, the Court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stitutes ー is moving away from the traditional forms of resolving business disputes, instead adopting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ODR) mechanisms and platforms. As I highlighted when the pandemic began, this trend will soon no longer be merely an option but the preferred majority preference.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概览/An Overview of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利用互联网以及网络技术,在有或无中立方协助的情形中,在没有实际互动的情况下,利用虚拟通信推动争端解决的适当机制。它可以用于解决受物理距离、时间和费用限制的争端。 ODR refers to a class of appropriat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that utilises Internet- and web-based technology to facilitate dispute resolution using virtual communication, with or without the assistance of neutral parties and without physical interaction. It could be used in disputes constrained by physical distance, time constraints and costs.通过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实现的沟通可同步(时间上连续,如视频会议)也可异步(有时间间隔,如电子邮件)。只有在极其必要,或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才会面对面互动,实行“盲蔽受理”,在线谈判、在线调解与在线仲裁完全通过聊天的形式完成。Communication through ODR may include both synchronous (continuous, as in videoconferencing) and asynchronous (in intervals, such as e-mail). Face-to-face interaction is used only if strictly necessary or eventually fully automated, so called “blind bidding”, negotiation services online or mediation programmes and online arbitration based entirely on chats.以往,人们通常认为这种调解方式适用于处理电子商务或与互联网相关的争端,由于这类争端通常是跨国的,采用传统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费用会十分高昂。eBay公司有一个在线解决中心,运营十分成功,每年约有六千万起客户之间的小纠纷在这里得到解决。 Previously, this was often considered suited for dealing with e-commerce or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Internet which, due to their international nature, can be too expensive to resolve with traditional ADR methods. For example eBay runs a highly successful Online Resolution Centre, where some sixty million small disputes between customers are resolved every year.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一般分为:(a)消费者投诉受理:使用电子邮件处理各种类型的投诉;(b)在线调解:系统自动处理争端调解与财务索赔问题;以及(c)在线仲裁:使用一个网站,在有资质的第三方仲裁员的帮助下解决争端。ODR is generally divided into (a) consumer complaints resolution, which uses e-mail to handle various types of complaints; (b) online settlement where systems automatically resolve disputes and financial claims; and (c) online arbitration that involves a website to resolve disputes with the help of qualified third parties as arbitrators.国际机构与司法倡议/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 Judicial Initiatives中国司法部和最高法院/China’s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Supreme Court 2020年3月3日,中国司法部发布了一项指导意见,强调了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在重启经济,保持健康与安全法规落实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意见呼吁中国的互联网仲裁系统及其能力得到更快的发展。这是中国 “互联网司法 ”计划中重要一步,包括改进案件管理系统、优化界面等。 On 3 March 2020, China’s Ministry of Justice issued a guideline emphasising the importance of ODR for jumpstarting the economy whilst maintaining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It called for China’s internet arbitration systems and their capacity to be developed faster. Representing a significant step in the PRC’s “internet judiciary” plan, this also included improving case management systems and interfaces.事实上,在此之前,在2019年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中国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白皮书,提出改进其在线调解平台的相关措施。该平台自2016年建立以来,已经处理了一百多万起争端。这一举措获得了巨大的回报,大大减少了新冠肺炎对中国争端解决行业的冲击。Even before this, however, in late 2019, China’s Supreme People’s Court published a white paper on measures to improve its online mediation platform. Since it launched in 2016, this platform has dealt with over a million disputes. This strategy reaped significant rewards by greatly reducing disruption to China’s dispute resolution industry during the pandemic.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上仲裁规则。规则旨在独立、高效地解决大量的企业对企业(B2B)争端与涉及电子商务或其它与经济和贸易相关的争端。Also interesting to note is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s Online Arbitration rules from 1 May 2009. They aim to independently and efficiently resolve larger volumes of business-to-business (B2B) disputes and e-commerce or other economic- and trade-related disputes.新加坡司法机构已接受在线争端解决机制/The Singapore Judiciary Has Embraced ODR2020年3月26日,新加坡最高法院宣布,将落实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以确保 “法院业务和服务的连续性”,同时 “保障”从业人员和法院用户的 “健康与安全”。国家法院、家事法院和最高法院统一落实相关措施,允许更多的审前案件管理和会议事项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听证。On 26 March 2020, the Supreme Court of Singapore announced that ODR measures would be implemented to ensure the “continuity of court operations and services” whilst “safeguarding the health and safety” of practitioners and court users. It implemented measures across the State, Family Justice and Supreme Courts to allow more pre-trial case management and conference matters to be heard by tele or video conferences.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Protocols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关于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技术说明/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 Technical Notes o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尽管这一技术在东亚得到迅速发展,但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针对解决低价值在线跨境交易争端的《贸易法委员会技术说明》,自2016年12月通过以来,却没有取得任何进展,也未得到采纳。In contrast to the swift developments in East Asia, The UNCITRAL Technical Notes, targeted at resolving disputes over low-value online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have not however seen any progress or adoption since its adoption in December 2016.《亚太经合组织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 Model Procedural Rules) for ODR of Cross-Border B2B Disputes2019年8月,亚太经合组织21个成员在智利瓦拉斯港通过了《APEC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该文件被誉为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消除贸易壁垒、加强区域合作的典范,显示了政府间论坛推动新倡议产生的力量。In August 2019, the APEC ODR Framework and Model Procedural Rules were adopted in Puerto Varas, Chile, by APEC’s 21 members. Heralded for making the most of digital technology to remove trade barriers for greater regional cooperation, it demonstrated the inter-governmental forum’s strength as an incubator of new initiatives.这是亚太经合组织发起的,旨在帮助中小微企业企业解决国际低价值B2B争端的合作的一个高潮。文件还通过在线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促进了相关法律协调,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实现合同管理或合同落实,并预防争端产生。2019年6月,在日本大阪举办了关于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合作框架的特别研讨会。This was a culmination of an APEC-sponsored collaboration aimed at helping Micro,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MSMEs) resolve international, low-value B2B disputes. It also promoted harmonisation of the relevant laws through ODR procedural rules using state-of-the-art technology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or enforcement and dispute prevention. Indeed, in June 2019, a special APEC workshop on building the APEC ODR Collaborative Framework was run in Osaka, Japan.会上,通过与来自私营部门、大学、区域仲裁与调解机构以及在线争端解决机构参与者开展互动式小组讨论、专家发言,设计了亚太经合组织跨境中小微企业网上解决试点框架的计划。新加坡ChangAroth Chambers LLC律师事务所和ChangAroth 国际咨询公司也应邀参加会议,并为在这次合作中发挥作用而感到自豪。 There, plans for the pilot APEC ODR Collaborative Framework for Cross-border MSMEs were designed through a combination of interactive panel discussions, expert presentations, with participants from the private sector, universities, region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institutions, and ODR providers. ChangAroth Chambers LLC and ChangAroth InterNational Consultancy were also invited to and are proud to have played their role in this collaboration. 《首尔国际仲裁视频会议议定书》The Seoul Protocol on Videoconferenc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该议定书于2018年11月在首尔签订,承认并提出安全与保密问题,同时提出了最佳做法。其中第8条规定在录制视频会议之前必须征得同意。Launched in Seoul in November 2018, this protocolrecognises and addresses security and confidentiality concerns while suggesting best practices. This includes Article 8, which prescribes that consent must be sought before recording a videoconference.《海牙取证公约》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2019年3月发布的《海牙取证公约》下的使用视频链接的良好做法指南草案,重点关注根据《海牙取证公约》通过视频链接取证的相关进展。草案提出了最佳做法指南,如使用防火墙和确保商业供应商不会存储听证会的内容。 The Draft Guide to Good Practice on the Use of Video-Link under the 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 published in March 2019, focused on developments in taking evidence over video-link pursuant to the Hague Evidence Convention. It suggested pointers for good practice such as using a firewall and ensuring commercial providers do not store content from hearings.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关于远程争端解决的指导说明》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 (CIArb) Guidance Note on Remote Dispute Resolution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在指导说明中,提及保密与隐私问题。说明建议将所有进入在线争端解决的听证会的参会人员限制在指定范围内。 In its guidelines, the CIArb addresses confidentiality and privacy concerns. It suggests restricting all access to ODR hearings to their assigned participants. 平台建议/Platform Advice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Dispute Resolution(ICDR) 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是美国仲裁协会的国际分支机构。2019年,中心提交了953起案件,并不断创新其规则和案件管理流程。该机构位于新加坡的案件管理中心在2019年启用,为仲裁当事人提供一系列实时服务,如在线立案、文件存储、流程管理(无论他们身在何处),以及ClauseBuilder工具。该工具旨在帮助个人和组织制定清晰有效的仲裁与调解协议。As the international arm of 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he ICDR, where over 953 cases were filed in 2019, continues to steadily innovate its rules and case administration process. Its case management centre in Singapore, opened in 2019, provides arbitral parties with a host of real-time service – such as online case-filing, document storage, logistics scheduling (regardless of where they are based), and the ClauseBuilder Tool. ClauseBuilder is designed to assist individuals and organisations to develop clear and effectiv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greements.在线争端解决平台、服务提供商与工具/ODR Platforms, Service Providers and Tools一般在线视频会议服务由Zoom、Microsoft Team、Skype for Business和Blue Jeans提供。此外,指定的网上解决服务机构中心还包括英国的国际仲裁中心和国际争端中心有限公司。其他网上解决服务工具包括Immediate、OPUS 2和Resolve Disputes OnlineGeneral online videoconferencing services are provided by Zoom, Microsoft Team, Skype for Business and Blue Jeans. In addition, designated ODR service provider centres include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and International Dispute Centre Ltd in the UK. Other ODR service tool includes Immediate, OPUS 2, and Resolve Disputes Online.技术和法律行业之间融合的前景如何?/What Lies in Store for the Union Between Technology and Legal Industries显然,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签订之后,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完全有能力为处理国际调解、争端和解决提供关键的平台与机制支持。调解员必须确保他们具备在线调解的必要的技能、接受过相关培训,同时牢记,传统的替代争端解决方法正在不断发展,为更快、更迅速地解决争端铺平道路。随着技术的发展,相关机制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Clearly, following the Singapore Convention on Mediation, ODR is perfectly placed to provide crucial platforms and mechanisms for dealing with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disputes, and settlements. Mediators must ensure that they have the requisite skills and training to conduct mediation online, while keeping in mind that traditional ADR methods are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paving the way for quicker and speedier resolution of disputes. The range of available mechanisms will continue to expand as technology evolves.增强智能(AI)/Augmented Intelligence (AI)近年来增强智能一直是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热门话题。这一技术的前景如何?在我看来,增强智能要真正替代人类做出争端解决决策,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So what about AI, which has been a hot topic in ODR for several years? In my view, we are still decades away from seeing any real form of AI taking over the dispute resolution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然而,增强智能或认知增强极有可能成为推动变革的要素。这些技术通过将以人为本的认知增强设计模式与一定程度的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相结合,可以增强我们的心理表现、学习及决策能力。A potential game changer, however, may be Augmented Intelligence or Intelligence Amplification. By combining a design pattern for a human-centered cognitive augmentation with a degree of AI decision support it can empower us to enhance our mental performance and capacity to learn and make decisions. and new experiences.一个有趣的例子是Smartsettle Infinity平台。这一平台是一个先进的谈判系统,能够分析、比较各方或调解员可能输入系统的各种选项。系统经过配置,可为咨询、调解、裁决和仲裁等一系列决策过程提供支持,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谈判流程升级。An interesting example of this is the Smartsettle Infinity platform. It is essentially an advanced negotiation system that analyses and compares various options that parties or mediators can input into the system. Configured to support a wide range of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from facilitation, mediation, adjudication and arbitration, this software is likely to be a notable upgrade to how negotiations are conducted.总结/Concluding Remarks理查德·萨斯金(Richard Susskind)在其最新出版的《在线法院与司法的未来》一书中,预测在线法院在司法机构中将变得毫无争议。Richard Susskind, in his latest book Online Courts and the Future of Justice, expects online courts to become uncontroversial within the judiciary.本文详细介绍了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线争端解决确实是我们大多数人可以轻松驾驭的,而且已经成为争端解决的前沿技术。虚拟听证会远没有对替代争端解决机制程序造成冲击,我们期待这一技术能得到更快的发展。This paper provide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orld and the possibilities of ODR. This really is technology that most of us can easily adapt to and is already well in the forefront of dispute resolution. Far from disrupting an ADR process, expect virtual hearings to accelerate ever faster.(责任编辑:David Dahlborn)编辑于 2022-01-17 22:46​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报告|亚洲各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

洲各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_澎湃号·政务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报告|亚洲各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2021-02-24 22:21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字号原创 博鳌亚洲论坛 博鳌亚洲论坛 收录于话题#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21个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博鳌亚洲论坛日前发布了《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自由贸易协定:亚洲的选择》报告系统研究了涉及亚洲经济体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分析研判了自由贸易协定对亚洲经济体的影响,并为促进自由贸易协定在亚洲的更好落实、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出了政策建议。本公号将陆续分享报告中的精彩内容,本文摘取的是报告第四章第四节对自贸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部分的分析。(注:报告中所呈现的相关统计数据仅截至报告发布当日。)本部分主要对亚洲经济体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规则情况等进行比较研究。争端解决的基本方式亚洲的区域贸易协定,其争端解决机制基本都保留了使用 WTO 或其他国际协定解决争端的权利,同时也借鉴参照 WTO 模式提出了各自 FTA 的争端解决机制(见表 4.7)。大多数协定都是采取了混合解决的争端解决模式,在磋商不成时设立仲裁庭或是成立专家组进行裁定,同时鼓励在任何时候采用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政治解决模式作为替代方式。亚洲的 FTA 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仲裁庭或专家组,虽然名字有所差异,但实质都是仲裁的一种方式,通常不要求设立常设的仲裁解决机构,而是通过临时组建专家组的方式来进行裁定,表现出一定的准司法性质。值得注意的是,韩美 FTA 提出在规定时间内磋商不成时,可以提交联合委员会解决争端,若联合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争端,则采取专家组的方式解决争端。东盟 FTA 的争端解决方式略微有不同,东盟约定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可由东盟在巴厘第二协定(Bali Concord Ⅱ)中约定的东盟贸易与投资事务磋商会(The ASEAN Consultations to Solve Trade and Investment Issues,ACT)和东盟履约监督机构(the ASEAN Compliance Monitoring Body,ACB)来解决相关争议,即通过实体机构来解决争议;二是如果任何成员不愿意利用 ACT/ACB,则可依据《东盟加强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解决争端。如果是后一种解决方式,则也是先磋商,磋商不成时成立专家组来裁决。海合会作为关税同盟,其争端解决机制明显不同于其他的FTA引入了司法解决的模式。第一步,由海合会总秘书处友好解决相关争议。第二步,如果不能友好解决,则在双方同意下由海合会商业仲裁中心依据其宪章来审理此争议。第三步,如果仲裁中心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或是争议超出中心管辖范围,则由专业的司法委员会来进行裁决。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TPP/CPTPP、韩美 FTA 等协定提出的争端解决机制将适用范围(见表 4.8)由 WTO框架下的货物、服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大到政府采购、环境、劳工、国有企业等领域,使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敏感领域的争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也进一步增加相关领域规则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日本—欧盟EPA 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涵盖了电子商务、资本移动/支付/转移和临时保障措施、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特许企业权利/优先和指定垄断、知识产权、透明度等章节。中国—韩国 FTA 允许知识产权与透明度,印度—日本CEPA 允许知识产权与政府采购,海合会—新加坡 FTA 允许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适用 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考虑到一些领域的特殊情况,亚洲各经济体签署的FTA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分散化、个性化的趋势。对于投资章节,在缔约方之间的投资争端适用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亚洲的 FTA 大多同时制定了单独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为缔约方投资者与另一缔约方的政府投资争端提供解决机制。对于金融、电信章节,许多协定通过对 FTA 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修正补充的方式,使其更加符合这些专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对于劳工、环境等敏感领域,即便适用 FTA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要求必须尽最大努力通过磋商解决问题,并制定单独的磋商程序。此外,各个协定也明确提出了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如TPP/CPTPP 的竞争政策、合作和能力建设、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以及监管一致性等章节完全不适用;韩美 FTA 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款以及 SPS 章节完全不适用;日本—欧盟 EPA的竞争政策、公司治理、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含劳工、环境)、良好实践和规制合作、农业合作、中小企业章节完全不适用 EPA 争端解决机制。在海合会—新加坡 FTA 中,除合作章节不适用争端解决机制外,阿联酋与新加坡还以双边换文的方式,将能源资源部门排除在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在内的所有 FTA 内容之外。对于这些不适用 FTA 争端解决机制的领域,除反倾销和反补贴适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外,大部分是因为目前没有成熟的国际法规则,或是涉及较多的国内政策调整,因此成员之间立场存在分歧、不愿意采用仲裁等准司法模式上进行解决,而倾向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如竞争政策、SPS、监管一致性、规制合作等;但也有一些领域的文本内容缺乏实质性约束条款,仅限于合作方面,应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也不高,如 TPP/CPTPP 的合作和能力建设、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等章节。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要求针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DSB)效率较低的问题,亚洲的 FTA 基本都在 WTO 的DSB 基础上进一步缩短了争端解决机制各个环节的时间。尤其是各类 FTA 出具最终报告的时间都比 WTO 更短,如 WTO 要求自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 6~9 个月(紧急案件 3 个月),再加上审议通过报告的环节,时间在 7~11 个月;东盟 FTA 将提交书面报告时间缩短为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60~70 日(例外情况)内;中国—东盟 FTA将提交最终报告时间确定为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60 日(易腐货物)~120 日~180 日(最晚)内;TPP/CPTPP 将提交初步报告的时间确定为在最后一名专家组成员任命后的 120日(易腐货物)~150 日内,在初步报告提交之日起 30 日内要提交最终报告;印度—日本 CEPA 约定提交裁决草案时间为在仲裁庭组成立之日起的 60 日(紧急情况)~120 日内,并且要求在 30 日内发布。除东盟 FTA外,亚洲各经济体签署的FTA基本都取消了由专门机构审议通过专家组报告和上诉这两个环节,以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东盟 FTA 保留了这两个环节,由东盟经济高官会议(SEOM)来决定是否采用专家组报告,并且在东盟经济部长会议下设置了上诉机构专门处理相关事宜。WTO 允许争端各方经 DSB 设立的受理上诉常设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经过审查,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法律结论可分情形予以维持、修改或撤销。对于绝大多数取消了上诉环节的 FTA 而言,仲裁庭或专家组的裁决即是最终裁决。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结果的执行各个协定对于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结果的执行条款,基本上都参照了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是约定了执行裁决的合理期限,要求各方努力达成一致,通常都要求在向各争端方提交最终报告起 45 日内达成一致,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月。有些协定(如 TPP/CPTPP)进一步约定如各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则可提交专家组主席通过仲裁来确定合理期限;韩美 FTA 则约定不能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时,直接进入谈判补偿阶段。二是如果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均仿照 WTO 提出了补偿和利益中止等临时救济措施,并且也是优先考虑补偿措施,而对于利益中止这类具有报复性的临时措施,则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约定,如要求首先中止同一事项范围内或同一部门的利益等。其中,韩美 FTA 和 TPP/CPTPP 效仿 NAFTA 的规则,提出了货币赔偿的救济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可执行性。需要注意的是,韩美 FTA 为了强化机动车的争端解决安排,单独就机动车制定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去掉磋商环节,进一步缩短了提交初步报告和最终报告的时间,而且允许在符合条件下直接采用利益中止的临时措施,即提高税则号8703 下的原产货物关税税率。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公开和透明度等要求同 WTO 争端解决机制相比,TPP/CPTPP、韩国—美国 FTA、日本—欧盟EPA 等协定在程序公开和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专家组或仲裁庭主席的指定方式。对绝大多数情况下 FTA 争端解决机制下建立的专家组或仲裁庭都由 3 人组成,并且对人员资格提出了相应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等要求,其中 2 人通常由争议双方分别指定,而专家组或仲裁庭主席的指定方式则有所不同,在争议双方无法就人选达成一致时,一些协定如中国—东盟 FTA、中国—韩国 FTA、海合会—新加坡 FTA 求助于 WTO,由 WTO 总干事来指定;另外一些协定如印度—日本 CEPA、日本—欧盟 EPA、美国—韩国 FTA、TPP/CPTPP等,则由抽签等随机的办法从备选名单中确定,体现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公平性。二是听证会的相关规则。TPP/CPTPP、韩国—美国 FTA、日本—欧盟 EPA 等协定要求专家组至少举行一次听证会并且尽可能对公众公开。海合会—新加坡 FTA 虽然也提出举行听证会,但对于参与人员进行了限定,同时也没有提出对公众公开的要求。中国—韩国 FTA 对于听证会的程序与规则进行了约定,但不强制要求必须召开听证会,也没有要求一定要公开。东盟 FTA、印度—日本CEPA 则没有涉及听证会的条款。三是第三方参与的规则。TPP/CPTPP 明确提出具有利益的第三方有权参加所有听证会、提交书面陈述、向专家组进行口头陈述和接收各争端方的书面陈述。东盟 FTA 对于通知了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参与也制定了相关规则,指出第三方应被邀请参加第一次实质性专家组会议,并以书面形式呈现其观点。中国—东盟 FTA 也提出了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参与的规则,指出第三方享有向仲裁庭提交书面陈述的机会,并应收到各方提交仲裁庭首次会议的书面陈述,在利益减损条件下还可援引 FTA 争端解决程序。TPP/ CPTPP和韩国—美国 FTA 还特别指出专家组应考虑任何争端方领土内的非政府主体就争议事项提供的、可协助专家组评估各争端方提交的陈述和论据的书面意见的请求。日本—欧盟 EPA则进一步明确了“法庭之友”的规则,指出一缔约方的自然人或在一缔约方建立的法人可以递交“法庭之友”陈述给专家小组。四是相关文件资料的透明度要求。除公开专家组最终报告外,TPP/CPTPP、美国—韩国 FTA 等协定还要求公开争端方的任何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的书面文本以及针对专家组问题或要求提交的书面答复。中国—韩国FTA 等大多数协定,则仅提出需公开最终报告的要求。中国—东盟 FTA 和印度—日本CEPA 由于采取了仲裁庭的方式,因此约定对仲裁庭的审议和提交文件应保密,同时一争议方可向公众披露自身立场及其书面陈述,而应对另一方立场及其书面陈述保密,但印度—日本 CEPA 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的非保密概要,以便能向公众公开。图片来源:PIXABAY亚洲浪潮,博鳌视野立足亚洲 面向世界 传递论坛最新动态 促进亚洲深度合作全球重要对话的传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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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践行理念,有效维护运行——专家谈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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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践行理念,有效维护运行——专家谈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2018-08-10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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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题:积极践行理念,有效维护运行——专家谈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新华社记者 于佳欣

世贸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上最为活跃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对维护世界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货物贸易国,中国一直坚定支持世贸组织规则,全面实践其争端解决理念,对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商务部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主任、副研究员顾宝志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他说,作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遵守者,中国一直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存在的经贸争议。通过应诉与起诉,中国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有目共睹。

按照世贸组织案件号的统计,截至目前,中国在WTO被其他成员起诉的案件42起,起诉其他成员的案件17个,作为利益相关第三方,参与了149起案例。在中国被诉的42起案件里面,有33起已结案。

顾宝志说,在33起已结案件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定中国败诉的,中国或已改正,或在立案后的磋商阶段,主动调整有关政策措施。“中国在执行WTO裁决过程中,完全以事实为依据、以多边贸易规则为准绳,赢得了WTO广大成员的普遍赞誉。中国没有一起案件因为不履行WTO裁决而被其他成员报复。”

值得一提的是,中方对WTO其他成员的一些经贸做法存有异议时,不是用单边力量去向对方施压,而是选择到WTO争端解决机构,利用多边规则解决问题。

“对于中方胜诉的案件,中国会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有些案件中国没有赢,中国也接受WTO的裁决。”他说。

比如,2009年7月,中国起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后来WTO判中方胜诉后,欧盟对有关条例进行修改,继续对中国相关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随后中国再将欧盟做法诉诸WTO,并终于在2016年得到了世贸组织的公正裁决,欧盟最终撤销了对中国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中方合法主张得到了彻底执行,维护了中方正当贸易权利和产业利益。

自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停滞以后,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成为WTO最为权威且有效运转的部分,而上诉机构作为WTO贸易争端解决终裁机构,有着“世界贸易最高法院”之称,重要性不言而喻。对如何维护这一机构有效运转,顾宝志也有自己的看法。

他说,上诉机构有7名法官组成,中国先后推荐2名中国籍法官在上诉机构任职,为上诉机构正常运转贡献了中国力量。

但目前,上诉机构在原任法官退休后存在3名人员空缺,WTO本应尽快完成法官人选的任命,然而,自2017年2月起,美国一直在否决其他成员立即启动上诉机构成员遴选程序的提议。

“美国的做法使得上诉机构法官严重不足,如果其继续阻挠启动遴选程序,上诉机构将面临完全瘫痪的局面。”顾宝志说。

中国驻世贸组织大使张向晨今年5月在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上曾对美国提出严正警告,指出美国的行为使整个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危机,如果世贸最终失去争端解决这一功能,世贸规则将无法得到有效执行,最终我们将无法有效制约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

顾宝志表示,中国一直支持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尽快补充法官人选,呼吁个别成员放弃单边主义做法,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与其他成员尽快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尽快补齐人员,使上诉机构能正常开展裁决工作。

顾宝志还表示,随着中国贸易量和在全球贸易中所占份额的不断增长,中国在世贸组织中承担的预算份额也不断增加。“中国足额准时缴纳预算资金保障了世贸组织秘书处及争端解决机制的正常运转。”他说。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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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公正专业高效争端解决机制

2018-06-29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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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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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事宜——

推动建立公正专业高效争端解决机制

“这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在6月2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刘贵祥表示,《意见》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意见》的要求,已基本完成‘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各项筹备工作。”刘贵祥介绍,《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西安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根据工作安排,国际商事法庭将于6月底正式挂牌。

国际商事法庭为什么选择设在深圳、西安?“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邻港澳,在开放方面处于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区以及它辐射的粤港澳大湾区相应的涉外案件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勇健说,深圳还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重要经济支撑点。西安是古丝绸之路的起点之一,从数据统计来看,从西安向中东欧辐射的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相关纠纷、相关案件也在增多。

据介绍,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凡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依法实行一审终审。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已经审议通过司法解释《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和审判机制等相关内容。

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刘贵祥认为,国际商事案件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同时,它要具有涉外因素。而所谓国际商事案件还排除了两类情况,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据分析,《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高度的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

“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多元纠纷解决需求,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由国际商事法庭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对国际商事争议进行调解,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的作用。”刘贵祥说,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仲裁机构开展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国法院将依法提供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方面的司法支持,国际商事法庭引导支持当事人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形成调解、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意见》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据了解,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任的专家委员包括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国际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专业性。(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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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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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立公正专业高效争端解决机制

“这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首个重要文件。”在6月28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了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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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elo G. Kohen:领土争端与国际争端解决

发布时间:2022-10-04   

  

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28日,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举办了“领土争端与国际争端解决”系列线上讲座,邀请了国际法研究院院士和秘书长马塞洛·科恩(Marcelo G. Kohen)教授主讲。系列讲座分别以识别领土争端、适用于领土争端的国际法、争端解决的方法选择、国际法院和法庭实践中领土争端的解决为主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廖雪霞主持,吸引了校内外百余名师生参与,活动反响热烈。

 

 

本文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四场讲座核心要点。

 

在第一场讲座“识别领土争端”中,科恩教授主要讨论了领土的概念以及国际法上多样的领土地位。科恩教授指出,领土争端和海洋争端关涉不同的区域,并且适用不同的国际法规则;法律争端涉及依据国际法所提出的领土主张,政治争端则涉及与机会和惯例等政治因素相关的主张,其目标是改变现有的法律状态;划界争端与如何划定边界线相关,领土归属争端则与决定主权归属相关,在实际的案件中,两种争端适用的规则是基本相同的。就领土的法律地位而言,主权是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包含着尊重其他权利的义务。主权和所有权存在差异。与划界相关的主权转让并不会消灭与土地使用或海洋资源使用相关的个人权利。就非自治领土而言,由联合国来决定某个领土是否为非殖民化的非自治领土、非自治领土的非殖民化方式以及某个领土是否不再是非自治领土。国际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需要就此征询当地居民的意见。最后,南极条约体系已经生效近六十年,所有国家都应当已经接受该体系。

 

第二场讲座聚焦适用于领土争端的国际法:第一,历史性巩固(Historic Consolidation)这一领土取得方式并未在国际法院的实践中获得认可。第二,领土争端中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是领土权源(titles)和有效控制(effectivités)之间的关系,即二者存在冲突时该如何确定领土主权归属,国际法院的相关判例揭示了在不同情形下的判断标准。第三,就无主地(Terra nullius)的先占(Occupation)而言,科恩教授认为西方殖民者在实践中实际上并未采取此种方式。第四,自古占有(Immemorial Possession)方式意味着只要国家在较长时间段内在某一领土之上行使主权,就无需解释最初是如何获得主权的。第五,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的决定也是获得领土主权的方式之一。第六,占领地保有原则(Uti Possidetis Juris)意味着尊重殖民时期的行政区划和国际划界,拉丁美洲国家和非洲国家独立时曾广泛运用这一原则。第七,时效取得(Acquisitive Prescription)这一方式源于国内法,在介绍了该方式的构成要件之后,科恩教授认为鉴于国内与国际的情况存在差异,该方式并不适用于国际法。第八,毗连(Contiguity)能够帮助确定领土主权的延伸问题。第九,征服(Conquest)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相抵触,已不再是取得领土主权的方式。第十,科恩教授简述了尊重领土完整原则(Respect for Territorial Intergrity)的内涵。

 

在第三次讲座中,科恩教授介绍了有关争端解决方式的选择。科恩教授首先讨论了用以解决领土争端的两个重要技术手段:时际法原则与权源分析。概而言之,领土争端的出现主要表现为,当事国对争议领土各自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与诉求,并在某一时刻使各自相冲突的主张公开,即所谓争端明朗化的“关键时刻(critical date)”。相关争议与各自主张须为正当的,这是领土争端及其解决的基础。基于时际法原则的分析,便是依时序动态地分析各方在争议领土上的行为与法律地位。在这个过程中,各个时期的国际法规则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应作为分析的重要依据。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方案上,国家一般会首先选择通过谈判方式缔结划界条约以解决争议。当谈判不成或缔约尝试失败的时候,提交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是常被采用的方法。两国协商一致提交相关争议至国际法院是常见的情形,但亦有单方提交争议的实例。总的来看,解决领土争端的重要前提,便是当事国必须存有让步与妥协的余地,否则将难以协商解决。

 

在最后一次讲座中,科恩教授讨论了提交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审理的领土争议背后的国家动机和不同争议解决方案之间的权衡。裁决机构只有在国家同意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能解决领土争端。科恩教授通过“利比亚和乍得领土争端案”、“白礁案”等五个将领土争端诉诸国际法院的实例,分析了特定国家在特定案例中选择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利弊。总的来看,在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之外,还有调停与调解程序(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procedures)、替代或连续的手段(alternative or successive means)、安理会行动与诉讼(Security Council action and litigation)、同步谈判与诉讼(simultaneous negotiations & litigation)四种在国际诉讼之内或之外的替代性解决方案。纵观国际社会解决领土纠纷的实践,可以发现,国际诉讼(international litigation)有以下数种用途:解决具体的争端、确认参与方的国际角色、表达参与方的法律立场、引起关于相关争议的国际关注以及促成以谈判方式解决争议。总体上,裁决结果能够解决领土争端,但是在部分案件中,裁决结果的有效性会被挑战,或者由于判决偏离既定的判例并以其高度争议性的结果而未促成争端的实质解决。

 

在每场讲座后,科恩教授回答了听众提出的若干问题,选取部分问题及其回答摘录如下:

 

提问一:

目前国际法对于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这一概念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您如何看待这一概念与习惯国际法的联系,该概念是否会在海洋法未来的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

 

Marcelo G. Kohen:

的确,当前尚未有对此概念的明确规定。如果将这一概念适用于具体的场景之中,国家之间可能会产生诸多分歧。假如在规范层面能够有所进展,那将是非常好的。但是,要发展出更加具体的规则,可能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提问二:

请问占领地保有原则(Uti Possidetis Juris)在海洋划界中是否也能得到应用?

 

Marcelo G. Kohen:

原则上,占领地保有原则在海洋划界问题中可以应用。但是,在拉丁美洲国家最初援引该原则的时候,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尚未出现,因此新独立的国家不可能继承原有的海洋划界。在非洲国家独立的时候,大陆架这一概念已经存在,如果当时非洲的殖民者曾确立海洋边界线,非洲国家就有可能在海洋划界中适用该原则。

 

提问三:

现在出现似乎越来越多的情况是当某一特定时期的谈判被规定为司法解决的前提条件时,申请方倾向于等待这一时期过去,而不是进行有意义的谈判。请问谈判作为司法解决的先决条件与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所阐述的谈判作为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Marcelo G. Kohen:

如果谈判是司法解决的先决条件,这一点必须得到尊重。换句话说,如果有一方愿意直接去国际法院,它也必须尊重这一点,即必须先邀请另一方进行谈判,即使另一方不回应,它也必须等到条约规定的期限,才能允许该方去国际法院。其次,该问题的第二个要素是国际法院在该案中为澄清谈判的内容做出贡献,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谈判,为了达成协议必须准备作出让步。在这些案件中,甚至谈判也被列为国际法院的先决条件。另一个因素是,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只是等待谈判的时间,而没有真正参与谈判。

 

提问四:

如果我们以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为例,是否可认为有如下倾向,即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联合国大会来要求国际法院就由于管辖权障碍而不能提交法院的争端提供咨询意见?您认为这是否有利于这些争端的最终解决?

 

Marcelo G. Kohen:

“查戈斯”咨询意见是一个有关领土非殖民化的问题,因此,大会有权审查以何种方式消除殖民主义领土的殖民地地位。过去在其他领土问题上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比如关于巴勒斯坦领土相关咨询意见。有一些国家向法院主张这是一个双边问题,但法院表示这是一个国际关注的问题。之所以强调这一点很重要,是因为这一问题中既存在领土争端(英国和毛里求斯都明确提出过这是领土争端),但其中有殖民因素,所以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有一定法理基础。我不知道将来是否会有更多的有关咨询意见的请求,但我坚持这样一个观点:即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争端不能提交给法庭行使咨询管辖权,因为这将违背国家同意。

 

主讲人简介:

马塞洛·科恩(Marcelo G. Kohen),日内瓦国际关系及发展高等学院的国际法教授;国际法研究院院士、秘书长;多次担任各国政府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程序中的法律顾问和出庭律师;多次被国家选派为仲裁员,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员名单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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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原创) - 知乎

RCEP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原创)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RCEP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分析(原创)美国律师不废话​杜兰大学 法律博士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订对中国的伟大复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美国主导的WTO体系早已不能满足我国的需要,美国曾经又图谋通过拉“新朋友圈”(TPP)把中国排除在外,加上“懂王”后来不停的“退群”行为开启了逆全球化时代,中国迫切需要成立自己的“朋友圈”,为产能过剩和产业升级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任何一个协定的“心脏”都是它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中国是WTO贸易体系的受益者,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是槽点满满。最常讨论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包括效率低下,上诉程序冗长,机制缺乏透明度,有关发展中国家条款流于形式和报复机制形同虚设。作者现就新旧“朋友圈”的争端解决机制作一个对比分析,顺便探讨新协定有哪些改进。1、 原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原的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RCEP的争端解决目标是“为解决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争端提供有效、高效和透明的规则与程序。”(第十九章第二条)***(双方接受)。可见,RCEP基本上延续了WTO的核心原则。2、 争端解决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小组程序,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可以斡旋、调解和调停。它们必须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保密,并不得妨碍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据这些程序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程序的权利。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终止,投诉方即可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RCEP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未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起诉方可以通报被诉方,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争议事项”。(第八条第一款)可见,RCEP与WTO的最大区别在于RCEP不设置上诉程序。我们认为这是RCEP为提高效率做出的重大改进。WTO上诉机构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但是上诉机构成员人数却不足。而且上诉受理审查权的缺位,案件必然进入上诉程序,结果就是败诉方恶意利用上诉程序,使胜诉方白白蒙受更多损失。值得注意的是,RCEP和WTO都规定了磋商作为申请成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由此可见友好协商制度一直都是在国际上备受推崇的。3、 争端解决程序过程WTORCEP第一阶段:磋商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任何缔约方可以提出磋商。另一方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后7天内应该作出答复。磋商应该提出磋商请求之日后30天内进行磋商,紧急情况下,15天。(第六条)第二阶段:申请成立专家组如果该成员方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内没有答复,或在接到请求之日后30天内没有进行磋商,或在接到磋商请求35天后双方均认为达不成磋商一致,或者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未达成磋商一致,投诉方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如果被诉人未及时答复,或者未能在期限内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一般60天内,紧急情况下提出磋商请求之日后20天),起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争议事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阶段:成立专家组当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则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DSB的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除非成立专家组的决定遭到争议解决机构全体的一致反对。 专家组应由3名专家成员组成,但争端各当事国可以在专家组成立后10天内约定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当设立专家组的请求根据第一款提出时,专家组应当依照第十九章第十一条(专家组的设立与重新召集)设立。(第八条第五款)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约定,该专家组应当由3名专家组成员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阶段:专家组审理时长专家组的最终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给争议各方。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有关易腐货物的情况,截止日期缩短为3个月。专家组应该在150天内向争端各方发布中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应当努力在其设立之日起90天内发布中期报告。(第十三条第十四款)在例外情况下,专家组可延迟发布中期报告,但是任何延迟不得超过30天。(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专家组应当在中期报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向争端各方发布最终报告。(第十三条第十七款)专家组结论的终局性除非达成一致意见,否则该报告将在60天内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或建议。但是,双方都可以对最终报告提出上诉。专家组的裁定和决定应当是终局的,并且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五条第一款)综上,RCEP比WTO更重视解决争端的效率。RCEP不仅在多个方面缩短了时间,而且把决定成立成立专家组的权利完全给予了成员国。最显著的变化是RCEP不设置上诉程序,专家组的裁定就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并且可执行的,无需再等待最多60天被表决是否接受。4、 补偿和报复机制内容WTORCEP补偿如果被申诉方应该在“合理期间”内采取行动却未能采取行动,它必须与申诉国(或多个国家)进行谈判,以确定相互可以接受的补偿。补偿是自愿的。补偿是在被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遵守第十九章第十五条(最终报告的执行)第一款项下的义务时可适用的临时措施;补偿是自愿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报复如果在20天后没有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报复(“中止特许权或其他义务”)。这是为了暂时的,鼓励对方遵守。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合理时间段”到期后的30天内授权,除非对请求达成共识。 原则上,报复应与争议处于同一部门。如果这种做法不切实际或者不会有效,它可能在同一协议的不同部门。反过来,如果这种做法无效或不切实际,并且情况严重,则可以根据另一项协议采取行动。其目标是尽量减少行动蔓延到无关部门的可能性,同时允许行动有效。如果起诉方未能在提出的请求之日后30天内就补偿达成同意;或者被诉方同意补偿,但未能遵守该协定的条款和条件,起诉方可以在随后的任何时间通报被诉方和其他缔约方,其打算中止适用针对被诉方的减让或其他与丧失或减损水平相等的义务,并且应当有权在收到通报之日后30天开始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第三款) 原则上,起诉方应该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认定不符合的或未能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的一个或多个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如起诉方认为对一个或多个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其可以中止对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第四款)可见,在补偿和报复领域,RCEP并未作出有别于WTO的安排。众多学者批判WTO“报复机制形同虚设”,因为报复手段与胜诉方的经济实力挂钩,特别是两国经济实力相差甚大时尤为明显,所以报复手段往往成为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制裁发展中国家的工具。尽管如此,RCEP暂时尚未引入部分学者提出的“集体报复”制度,即将在贸易争端中各经济薄弱的受害国联合起来实施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这说明RCEP仍然寄希望于“政治协商处理”的传统。5、 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WTO争端解决谅解协议第24章规定:“1. 在确定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争端的原因,以及在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应当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为此,缔约方在本程序项下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如果发现利益丧失或减损是由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措施造成,起诉方应当根据此类程序对第十九章第十七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或其他义务涵盖的事项保持适当的克制。2. 如果争端解决案件涉及一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协商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在申请成立专家组之前,在一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请求后,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的主席应当给他们提供斡旋, 调解和调停,以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提供上述协助时,可咨询任何认为适当的来源。”RCEP第十八条规定:“1. 在确定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争端的原因,以及在争端解决程序的所有阶段,应当特别考虑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情况。为此,缔约方在本程序项下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如果发现利益丧失或减损是由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措施造成,起诉方应当根据此类程序对第十九章第十七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或其他义务涵盖的事项保持适当的克制。2. 如任何争端方为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专家组报告应当明确表明对构成本协定一部分的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在争端解决程序过程中提出的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相关规定的考虑形式。”虽然WTO着重关注发展中国家利益,在争端解决谅解协议中多处设置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文,但这些条款都流于形式。RCEP第十八条第一款与WTO争端解决谅解协议第24章第一款完全一样。在第二款中,争端解决谅解协议只提及总干事或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可以提供斡旋, 调解和调停,RCEP规定专家组有权在争端解决程序过程中提出“特殊和差别待遇”,并且只需要在报告中“明确表明”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提出的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相关规定的考虑形式”,但是该协定也缺乏操作性。综上所述,RCEP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对争端解决效率的提升,其主要体现在缩短的争端解决时间,取消冗长的上诉程序。在其他方面,RCEP与WTO保持了高度的相似性,甚至RCEP第十九章第四条(总则)第二款中明确可以在部分情形下使用WTO报告中的相关解释(关于纳入本协定的《WTO协定》的任何条款,专家组也应当考虑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WTO专家组报告和WTO上诉机构报告中所作出的相关解释。)编辑于 2020-11-27 23:12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化​赞同 62​​4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迈向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体系 - 知乎

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迈向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体系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迈向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体系律汇通​信息源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化”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一个国际性新潮流。近十多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在多国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成为“逆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这些新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不但继承和强化了早期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所发展出的两大重要特征,即“专业化”和“国际化”,还逐渐发展出了一种新的特征——“融合化”。所谓“融合化”,是指国际商事法庭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打破与仲裁、调解的边界,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吸收仲裁、调解程序的元素,使这三种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出紧密融合的趋势。研究新加坡、迪拜、阿布扎比、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新建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发现,这些国际商事法庭在程序设计上都或多或少的吸收和借鉴了商事仲裁\调解程序的特征,在管辖权的确立、法官的选任、当事人自主权和判决执行机制等方面尤为显著。(1)管辖权: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通常由法律规定,并要求争议与法院所在地具有某种实质性的联系;而商事仲裁的管辖权确立则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等要求。在管辖权问题上,国际商事法庭大多在保留传统的法定管辖的基础上,积极接受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的形式选择国际商事法院,并放弃实际联系要求。(2)法官选任: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国对于法官的任职资格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法官的国籍通常有着严格的要求。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员的则身份并没有此类严格要求,仲裁员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但一定是该争议领域的专业人士。在法官的选任上,大多数国际商事法庭都放宽了对法官国籍的限制,吸纳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外国法官甚至专家学者。(3)当事人自治:商事仲裁的另一大优势是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性,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合议的基础上选择或修改仲裁程序。在赋予当事人自主权上,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最具代表性,当事人有权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采取何种证据规则以及是否放弃上诉权,这些规定均体现了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合议约定优先适用的原则。(4)裁决执行:在判决的执行机制上,由于商事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下具有更广泛的执行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首创将判决“转化”为仲裁裁决的模式,以期打破民事诉讼判决在国际范围内“执行难”的困境。其次,我想讲的第二点观察是:中国国际商事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机制化”的国际商事争端“融解决”机制。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妥善化解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纠纷,并积极应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日趋激烈的“话语权”竞争,2018年6月,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分别于深圳和西安同时揭牌,并正式开始运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不仅充分借鉴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先进经验,还通过“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一站式”机制)创造性地发展了“融合化”特征。此前的国际商事法庭更多的是借鉴了仲裁和调解的一些元素,或是通过“连结”的方式与仲裁或调解相结合,并未将三者机制性、系统性地整合在一起。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则系统性地将诉讼、仲裁和调解整合在一个一体化的平台,其具体体现在“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三个方面。(1)实践基础。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自2005年起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开始推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可以说是国内司法改革“国际化”发展的成果,准确地说,是国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改革推广应用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场域的成果。(2)机制支撑。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一站式”平台(融诉讼、仲裁、调解机构于一体)、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三重职能)和国际商事法庭协调指导办公室,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提供机制支撑。(3)程序安排。“一站式”机制的运行有赖于各种程序规则的建立,目前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主要通过深化诉讼和调解的融合(审前调解为默认程序;具体由法官、专家或调解机构实施)和支持仲裁解决纠纷(申请保全和申请撤销\执行仲裁裁决)等程序促进“多元化”机制的运行。最后,我想就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完善发展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体系提三点建议。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机制建立时间较短,尚在探索过程之中,仍有较大完善与发展空间。为更好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贡献“中国方案”,建议考虑在理念、制度、器物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1)理念层面:倡导“融解决”理念倡导并发展“融解决”(Integrated Dispute Resolution, IDR)这一理念,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进一步概念化和理论化,以展示该机制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中国方案”的突出优势与特色,以此吸引国际商事争议当事人,增强自身吸引力和影响力。(2)制度层面:细化融合规则在制度上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一步细化,例如:建立“案号共享”机制,借鉴“共享经济”理念实行“共享案号”机制,以便利进入“一站式”机制的案件在不同争端解决机制中流转,使当事人得以选择最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深度融合,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一站式”机制中诉讼和仲裁的融合存还在着一定的障碍,以《仲裁法》修订为契机,可借鉴香港的做法完善,促进二者进一步融通。(香港《仲裁条例》规定,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就案件争议提出第一次申述前提出要求仲裁的,法院应当让当事人诉诸仲裁;法院将诉讼各方转交仲裁,应作出命令搁置该案的诉讼程序。与此同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3.8条则规定:“若在仲裁启动后,当事人约定尝试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HKIAC、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可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暂停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如适用)。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向HKIAC、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提出要求,仲裁或紧急仲裁员程序应得到恢复。”通过这些规定,进入仲裁的案件也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开始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也可受理这一案件。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这一经验,在其程序规则中纳入类似规定;而“一站式”平台的仲裁机构也不妨参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规则中纳入相关条款,促进仲裁诉讼相互融通。)建立“国际商事专家调解中心”,更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特别是其参与争端解决(调解)的职能,以最大限度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这一独创制度的优越性与影响力。(3)器物层面:建立“融解决”中心和“中央法务区”借鉴新加坡“麦克斯韦多元纠纷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等域外经验,建立一个或若干“融解决”中心,该“融解决”可集合所有“一站式”平台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并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配套设施,例如开庭场所、庭审设备以及相关支持系统等。围绕“融解决”中心,还可通过建立“中央法务区”(Central Legal-services District, CLD)的形式,吸引与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入驻,例如国内外知名律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等等。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中央法务区”建设,本课题组研究团队在2017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陕西省、西安市等多方建言,提出建设国家级“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简称“中央法务区”)的建议,得到了多方面的肯定和支持,最终以国家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的形式正式落地西安。此后,四川成都、上海虹桥、吉林长春、福建厦门等地陆续打造了一批“中央法务区”,加上在北京、深圳等地建立的类似法律服务集聚区,中央法务区在我国已经蔚然成风。在不久前召开的上海进博会期间,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与预防组织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组织召开了首届“全球中央法务区建设与营商环境优化法律论坛”,发布了《全球中央法务区建设共同宣言》,并倡议将其打造为全球中央法务区常设论坛。可以预见,“中央法务区”这一个中国提出来的概念将在中外法治发展进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在2020年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今年一月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则进一步明确,要“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在昨天召开的还强调要在深化基础设施等“硬联通”的同时,“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为促进全球互联互通做增量。毫无疑问,国际商事法庭及其“融解决”机制的建设发展已经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与国家涉外法治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必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走深走实与涉外法治工作的深入推进而不断完善发展,为国际争端解决与法律服务的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方案。希望我们的几点小建议在这个过程中能够有所助益!文章源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单文华教授的主旨演讲。本发言系单文华教授主持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国际商事法庭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节选。该成果英文版全文将发表于Asia Pacifc Law Review 2021年第一期。编辑于 2022-01-26 15:01商法法律​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成立-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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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成立第二届世界法治论坛同期举行清华新闻网10月20日电(记者 吕婷 摄影 许德刚 赵青松)10月18日上午,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揭牌成立。第二届世界法治论坛同期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上诉机构前主席张月姣出任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首任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商务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李成钢,清华大学校长邱勇等出席仪式。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主持仪式。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旨在围绕国际争端解决打造高水平研究对话平台,针对国家急需、影响广泛的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培养一流国际法治人才,为解决国际争端、推进全球法治建设发出中国声音,作出清华贡献。研究院揭牌邱勇、马世忠、李成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副部长刘超、申卫星、张月姣共同为研究院揭牌。邱勇向张月姣颁发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聘书。邱勇向张月姣颁发聘书邱勇在致辞中表示,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的成立对于清华大学有着重要意义,对清华大学法学院是一次重要发展契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尽管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但全球发展依然面临许多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全球性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重塑。世界各国越来越需要通力合作,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今天的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坚定力量,中国的大学要在服务国家、贡献世界方面更加主动地发挥积极作用。邱勇致辞邱勇说,“日月不同光,昼夜各有宜。”中国人对于千差万别、多姿多彩的世界总是报以包容欣赏的眼光,主张“智者察同,愚者察异”。求同存异、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正道,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法律是国际社会共同的准绳,法治是推进全球治理有力有效的工具。清华大学成立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就是希望发挥大学独特的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打造高水平研究对话平台,为解决国际争端、推进全球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未来,学校将会全力支持研究院的建设发展,清华人对国家、社会、世界的贡献也要进一步体现在法学学科领域。清华大学愿与各界朋友携手一道,为人类更加美好的明天贡献力量。张月姣致辞张月姣在致辞中表示,感谢学校对研究院成立给予的大力支持。接到聘任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当前,我国在多边、双边交往中面临诸多挑战,在和平崛起过程中面临多重摩擦。研究院旨在通过打造研究对话平台、推动资源共享、培养一流人才,在国际争端解决中不断提升我国的实力和话语权。未来,研究院要注重本土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本土化就是要密切关注国家的问题和需求,急国家之所急,解决国家之所需;现代化就是要瞄准最前沿领域,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研究,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国际化就是要深度参与国际规章制度建设、国际机构改革,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体制。第二届世界法治论坛开幕式现场第二届世界法治论坛开幕式同期举行。本届论坛以“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为主题,旨在为回应科技进步与全球贸易发展引发的问题提供合理的参考意见,为相关决策者提供建设性建议。来自多个国家的著名法学院院长和社会各界嘉宾齐聚一堂,共同研讨科技创新时代法治建设前沿问题。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盈科律师事务所承办。马世忠致辞马世忠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第二届世界法治论坛的召开以及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的成立表示祝贺。马世忠表示,清华大学是培养杰出人才的沃土,清华法学院是中国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法学研究和中外法学学术交流的重镇,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世界法治论坛继续发挥平台优势,汇聚全球法治精英,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宝贵建议,培养更多优秀法治人才。李成钢致辞李成钢表示,国际争端解决一直以来都是人类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法学学科的重点研究问题。当前,WI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挑战,国际经贸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争端频发,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成立正当其时。期待研究院在张月姣院长的带领下,为中国的法治人才培养、国际争端解决课题的研究以及推动世界法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刘超致辞刘超表示,当今世界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国际法治人才亟缺。希望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大力培养本土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法治人才,为国际争端解决探索建设性方案。梅向荣致辞盈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向荣表示,科技创新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法治挑战,本次论坛围绕“科技创新与法治建设”展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未来将继续支持世界法治精英高端对话平台的打造,共同探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道路。申卫星主持仪式为期一天的论坛包括三场主题大会、两场教育研讨会和两场圆桌会议,涵盖“科技创新的法律规制”“企业跨国合规经营”“法律科技的社会影响”“跨境贸易、投资与争端解决”“法律科技和法律实践”等诸多议题。嘉宾合影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由清华大学于2018年创办,旨在为世界法治精英打造高端对话平台,展示中国法治建设的坚定决心和伟大成就,推动中国与世界在法治领域的对话交流,为全球法治建设的焦点问题寻求建设性解决方案。论坛初期关注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进步的法律回应、网络的国际治理体制、国际贸易体系的改革、全球化和科技变革中法学教育的挑战等重要法治问题。编辑:吕婷 李晨晖审核:周襄楠 

2019年10月20日 08: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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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务实成果 中方积极建设性作用赢得赞誉-新华网

综述|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务实成果 中方积极建设性作用赢得赞誉-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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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2 23: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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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阿布扎比3月2日电 综述|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务实成果 中方积极建设性作用赢得赞誉  新华社记者苏小坡  世界贸易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2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闭幕。经过密集磋商,此次部长级会议达成“1+10”务实成果。会议期间,中方发挥的积极建设性作用赢得各方广泛赞誉。  当天的闭幕式上,世贸组织成员通过了《阿布扎比部长宣言》,承诺加强多边贸易体制,继续推进世贸组织改革。宣言还强调了发展维度在世贸组织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同时认可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方面的作用。  此次部长级会议的成果还包括达成《促进发展的投资便利化协定》,回应了广大发展中成员吸引外资和发展经济的强烈诉求;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部长决定》,力争年内恢复争端解决机制正常运行;通过《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将电子传输暂免关税延长至下一届部长级会议,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提供稳定规则环境;实现服务贸易国内规制谈判结果生效,不断降低全球服务贸易成本;批准科摩罗和东帝汶加入世贸组织,继续提升多边贸易体制代表性;通过最不发达国家毕业平稳过渡部长决定,帮助相关国家更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  此外,会议就监管合作、小经济体、非违反之诉和情势之诉等议题取得成果。  世贸组织总干事伊维拉感谢各成员为寻求共识付出的努力,认为会议虽有部分工作未能完成,但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她表示,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经济和地缘政治格局中,世贸组织仍然是稳定和韧性的来源。  阿联酋外贸国务部长、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主席萨尼·泽尤迪在发言中说,虽然会议未能实现所有目标,但各方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率团出席会议。中国代表团此次会议期间积极促谈促合促成,全程参与所有磋商。在投资便利化、渔业补贴等议题谈判中,中方积极与各成员协调配合、沟通互动,展现大国担当,为推动会议取得成功作出重要贡献,赢得与会各方、主办方阿联酋和世贸组织总干事伊维拉高度评价。  中方认为,此次会议是多边主义的又一次重大胜利,充分展示了世贸组织成员面对不断扩大的发展鸿沟,坚持发展优先采取有效行动的决心,充分展示了世贸组织成员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坚持团结协作应对全球挑战的能力。会议提振了国际社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为促进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注入强劲动力。中方将积极落实会议成果,全面深入参与世贸组织改革,维护广大发展中成员正当权益,继续为完善国际经贸规则和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伊维拉表示,中国非常有建设性地参与了全部议程,表现出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支持。  泽尤迪说,中国代表团在会议各项议程中表现积极,中方积极参会为推进会议取得成果作出了贡献。  部长级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推动重点议题谈判取得进展,审议世贸组织日常工作,并规划多边贸易体制未来发展方向。世贸组织成员及观察员贸易部长和代表参加会议。 【纠错】 【责任编辑:冯粒】 阅读下一篇: 深度观察 新华全媒头条丨北京国家级经开区的新质生产力探索样本 新华视点丨他们带来人民的心声权威面对面丨把地名价值作用彰显出来、弘扬开来新华全媒+丨“小民宿”带动“大经济” 文旅市场“开门红”香港故事丨香港气球师和世界最大“气球龙”热点问答丨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生效意义几何?秀我中国丨绿皮火车居然有软座? 陇州社火:黄土地上的狂欢节 中国故事|风雪瓜州夜

综述|世贸组织第13届部长级会议取得务实成果 中方积极建设性作用赢得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