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enpocket|创业板涨跌幅限制

作者: tokenpocket
2024-03-07 23:24:03

全网最全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规则! - 知乎

全网最全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规则!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全网最全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规则!Barney​匹兹堡大学 数量经济学硕士随着4月10日的10只主板注册制股票的上市,全面实行注册制正式拉开帷幕,各项新规也正式落地实行。这意味着在未来的较长一段时间,交易规则将不会进行大规模和特别频繁的改动。图片来自上交所官网之前在全网搜索关于交易规则中涨跌幅相关内容,没有一个完整记录历史至今完整的涨跌幅的文章或者帖子。近期我花时间整理了一份完整的股票价格涨跌幅规则,如下:沪深市场的股票在1996年12月16日之前都不设涨跌幅限制。上交所股票价格涨跌幅规则:主板:新股上市日:1996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23年2月17日注册制新规落地后的第一批注册制主板股票上市前(2023年4月10日),主板股票上市首日涨幅限制都为44%,跌幅限制都为36%。2023年4月10日,第一批10支(其中5支上交所上市的股票:601061中信金属、601065江盐集团、601133柏诚股份、603125常青科技、603135中重科技)走注册制流程上市的股票成功上市开始,注册制新规才正式实行。主板正式进入新股上市首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时代。非首日/首五日:1996年12月16日至今主板股票除了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首五交易日之外的交易日,只要股票处于正常状态,涨跌幅限制都为10%增发上市股票上市首日:1990年12月19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公开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非公开增发(定向增发)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还是设有10%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股票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将恢复每日10%的涨跌幅限制的状态(下同)。吸收合并上市:虽然上交所并没有对通过吸收合并上市的股票进行规则的攥写,但是Barney看了主板AB股的股票通过吸收合并上市的公告,吸收合并上市的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股票恢复上市首日:2002年6月28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股票恢复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交易规则落地后取消了这一项规则,并且之后的股票也将不会存在恢复上市这一状态。退市整理期首日:退市新规发布后的2021年7月1日至今,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是此处有个新老规则对接的情况,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就进入暂停上市状态的股票将沿用退市老规,在首日还是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2012年11月30日至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全面实行注册制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也是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大家要是碰到之后的主板上市但是只有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也不要奇怪因为可能就是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股改复牌首日:2005年6月14日开始,股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2005年6月14日至2006年10月9日期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会在股票简称前面加个G,例如G三一、G金牛等注:目前上交所没有公布规则废止的时间,还有一直股票到现在还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00182 S*ST佳通)。股改未完成:2006年10月9日开始,股改完成的股票全部摘掉G冠套上S冠,S冠代表此只股票并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月8日被套S冠的股票涨跌幅限制还是10%但是进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还是限制5%涨跌幅。从2007年1月8日开始,S冠股票涨跌幅限制被下调至5%,与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相同。风险警示ST/*ST股:1998年4月22日开始正式实行股票风险警示,将进入风险警示状态的股票的涨跌幅下调至5%。风险警示PT股:1999年7月9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市场上出现一批PT股票,PT股票全称为Particular Transfer,即特别转让。对于P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涨跌幅上限5%,但是跌幅不设下限。科创板:新股上市首五日: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问世,为两创注册制试点开了一个好头,科创板股票新股上市后的首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非首五日:从股票上市后的第6个交易日开始,科创板股票将设有上下20%的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ST/*ST:进入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将设有上下20%的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首日:2020年12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上是上交所的涨跌幅规则,深交所和上交所的规则基本上相同,接下来我们来看深交所的涨跌幅规则。深交所股票价格涨跌幅规则:主板:新股上市日:1996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23年2月17日注册制新规落地后的第一批注册制主板上市前(2023年4月10日),主板股票上市首日涨幅限制都为44%,跌幅限制都为36%。2023年4月10日,第一批10支(其中5支深交所上市的股票:001286陕西能源、001287中电港、001328登康口腔、001360南矿集团、001367海森药业)走注册制流程上市的股票成功上市开始,注册制新规才正式实行。主板正式进入新股上市首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时代。非首日/首五日:1996年12月16日至今主板股票除了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首五交易日之外的交易日,只要股票处于正常状态,涨跌幅限制都为10%增发上市股票上市首日:1990年12月19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公开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2011年2月28日之后,深交所就取消了这项规则。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期间,非公开增发(定向增发)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同样也在2011年2月28日之后取消了这项规则。其他交易日股票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将恢复每日10%的涨跌幅限制的状态(下同)。吸收合并上市:虽然上交所并没有对通过吸收合并上市的股票进行规则的攥写,但是看了所有主板AB股的股票通过吸收合并上市的公告,吸收合并上市的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股票恢复上市首日:2002年6月28日至2023年2月17日期间,股票恢复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交易规则落地后取消了这一项规则,并且之后的股票也将不会存在恢复上市这一状态。退市整理期首日:退市新规发布后的2021年7月1日至今,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但是此处有个新老规则对接的情况,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就进入暂停上市状态的股票将沿用退市老规,在首日还是设有10%的涨跌幅限制。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2012年11月30日至今,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全面实行注册制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也是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股改复牌首日:2005年6月17日开始,股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复牌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2005年6月17日至2006年10月9日期间,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会在股票简称前面加个G,例如G三一、G金牛等注:目前深交所也没有公布规则废止的时间。股改未完成:2006年10月9日开始,股改完成的股票全部摘掉G冠套上S冠,S冠代表此只股票并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10月9日至2007年1月8日被套S冠的股票涨跌幅限制还是10%但是进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还是限制5%涨跌幅。从2007年1月8日起,S冠股票涨跌幅限制被下调至5%,与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相同。风险警示ST/*ST股:1998年4月22日开始正式实行股票风险警示,将进入风险警示状态的股票的涨跌幅下调至5%。风险警示PT股:1999年7月9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PT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为涨跌幅上限5%,但是跌幅不设下限。创业板:深交所创业板的规则对于科创板而言,规则变化的次数就比较多了新股上市首日: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问世,至2014年1月1日这期间,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4日这期间,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都为44%,跌幅限制都为36%。新股上市非首日:2009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24日这期间,新股上市后第二个交易日的涨跌幅限制都为10%新股上市首五日: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实行注册制,对标上交所的科创板规则,创业板股票新股上市后的首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非首五日:从股票上市后的第6个交易日开始,(注册制)创业板股票将设有上下20%的涨跌幅限制。风险警示ST/*ST:2009年10月30日至2020年8月24日进入风险警示板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为上下5%2020年8月24日起,进入风险警示的创业板股票将设有上下20%的涨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首日:退市新规发布后的2021年7月1日至今,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接下来就是三板市场和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三板市场股票价格涨跌幅规则: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是在主板退市后,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的股票简称三板股票。2013年12月30日新三板成立2001年7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2017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公告但是实行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期间,三板股票不管使用什么转让方式都不设涨跌幅限制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股票,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价格涨幅上限1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跌幅下限为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价格涨幅上限为100%,跌幅下限为5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1、自《转让细则》施行之日起,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改为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仍采取做市转让方式进行转让;采取集合竞价和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符合《转让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以进行协议转让。2、由原协议转让方式改为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在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前不设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自产生集合竞价成交价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价格涨跌幅为上下20%以内。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不设置有价格涨跌幅限制。通过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没有行情意义上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以下就不提及做市交易的三板价格涨跌幅规则了。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的三板股票价格涨幅上限为1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跌幅下限为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价格涨幅上限为100%,跌幅下限为5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价格涨跌幅为上下20%以内。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不设置有价格涨跌幅限制。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协议转让方式改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的价格涨幅上限为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价格跌幅下限为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 ×(1±涨跌幅限制比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相当于沪深市场新股上市首日,因为三板市场用集合竞价方式交易的股票交易不是很活跃,所以是使用集合竞价后的第一个成交日才算是首日。)(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 ×(1±涨跌幅限制比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连续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2021年11月15日至今: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涨幅上限为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成交价格跌幅下限为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对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 ×(1±涨跌幅限制比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二)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北交所股票价格涨跌幅规则: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问世,之前处于三板精选层的股票将转至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前在三板精选层挂牌交易的股票就相当于是上市了,所以之前在三板精选层的股票移至北交所的第一个交易日是有涨跌幅限制的)。新股上市非首日:新股上市的从第二个交易日开始设置价格涨跌幅上下30%。风险警示ST/*ST:进入风险警示板的北交所股票设有价格涨跌幅上下30%。退市整理期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北交所股票,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因为北交所从问世开始一直实行的就是注册制北交所股票,是所以本次北交所并未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好啦,以上就是Barney整理的历史至今的沪京深+三板的最全历史至今涨跌幅规则整理,交易规则原件可以上各交易所官网进行查询(一些比较早的文件可能已经查询不到了)如果大家有发现Barney有写错的部分或者又不清晰的地方欢迎留言告诉我。注:本文由Barney本人整理,如需转载或者借鉴请告知。编辑于 2023-08-18 11:06・IP 属地上海股票涨跌幅限制规则​赞同 12​​7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20%涨跌幅的创业板交易规则 - 知乎

20%涨跌幅的创业板交易规则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20%涨跌幅的创业板交易规则A股操盘论2020年8月24日,A股创业板注册制首批企业已经上市!同时也开始执行新版创业板交易规则。对于众多投资者来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创业板注册制后股票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6个变化:1、所有存量创业板股票(核准制下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自8月24日起从10%变更为20%。根据深交所公告,《特别规定》将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实行。基于此,核准制下发行的创业板股票,自8月24日起正式实行20%价格涨跌幅限制。特别提醒的是,20%价格涨跌幅限制同样适用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和《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具体规定如下:①《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3.3.15条规定,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②《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特别规定》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交易机制适用原《交易规则》的规定。退市整理期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③《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根据《特别规定》第2.1条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特别规定》正式实施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其他交易事项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有关规定。2、创业板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实行2%价格笼子。①价格笼子是什么: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除外。②超出价格笼子有何影响:委托将暂存于交易主机,不能即时生效,不在即时行情中揭示。当价格波动使申报价格进入有效竞价范围后,交易主机才会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③申报超过价格笼子又想即时成交怎么办:可以撤单后在有效竞价范围内再次提交申报。④创业板的价格笼子和科创板一样吗:不一样。委托不在有效竞价范围内的,创业板是暂存于交易主机,不即时生效;科创板是直接废单。3、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自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限制为20%。投资者需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风险。特别提醒的是,下列基金实行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也将调整为20%,具体基金名单由深交所公布:①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②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4、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期间的创业板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特别提醒的是,如股票出现快速上涨或下跌,直接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深交所将对其实施一次临时停牌,当日后续在同方向上不再实施临时停牌。如股价出现剧烈波动,较当日开盘价先上涨达到或超过30%,60%,各停牌一次后,转而下跌,又较开盘价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也将各停牌一次。反向同理,一个交易日内最多停牌四次。5、 创业板新增盘后定价交易,所有创业板股票(核准制下创业板股票和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均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盘后定价申报当日有效。特别注意,盘后定价交易区分申报时间和交易时间,并非即时生效。具体规定如下:①申报时间:交易日9:15-11:30,13:00-15:30②交易时间:交易日15:05-15:30每个交易日9:15至15:05,盘后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定价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6、扩大单笔申报数量,但具体规定和科创板存在较大差异,切勿混淆。买卖创业板股票(含核准制下创业板股票和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单笔买卖申报数量规定如下:①限价申报:100股≤单笔申报数量≤30万股②市价申报:100股≤单笔申报数量≤15万股③盘后定价申报:100股≤单笔申报数量≤100万股其中,余额不足100股的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特别注意,单笔申报数量的规定上,创业板和科创板存在较大差异:创业板的最低申报数量和改革前一致,仍为100股,而科创板是200股;创业板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单笔最大申报数量分别是30万股和15万股,而科创板分别是10万股和5万股。发布于 2021-03-30 16:25股票创业板科创板​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创业板注册制来了: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

册制来了: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_澎湃号·媒体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创业板注册制来了: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2020-04-28 08:34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字号关于涨跌幅方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五日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一位券商高管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取消首日涨停板限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首日放开定价,随后可能是IPO的定价机制改革。新《证券法》实施一个多月后,创业板注册制也来了!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那么,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与科创板会有哪些异同?创业板的变化又将对A股市场产生哪些影响?图片来源:图虫创意1涨跌幅调整为20%关于涨跌幅方面,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新上市企业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五日后涨跌幅限制从目前的10%调整为20%。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联名所长赵锡军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从当前新股上市以后的价格表现来看,44%的涨停板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比如约束“炒新”等行为。目前,新股基本都会收获连续多个涨停,而且开板前涨的幅度还不小。如没有涨停板限制,新股一天就涨到位了,就会产生交易和换手,效率会更高。因此,其个人认同取消新股首日涨停板限制。Wind显示,截至2020年4月27日,2020年共16家创业板公司上市,其平均新股未开板涨停板天数为6.19天。而2019年上市的52家创业板公司平均新股未开板涨停板天数为8.31天。一位券商高管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取消首日涨停板限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首日放开定价,随后可能是IPO的定价机制改革。据《国际金融报》记者统计,截至2020年4月27日,东方财富显示,2016年起共有940家非科创板企业上市,其中699家(占74.36%)的发行市盈率处于22.9倍-23倍范围内,只有8家企业的新股发行市盈率超过了23倍,这一比例仅为0.85%。而科创板除3家亏损企业外,96家新上市公司中只有中国通号和广大特材的发行市盈率低于24倍。2与科创板的异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趋同于科创板,但在保荐机构强制跟投一事上,两者则有差异化安排。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再要求券商对其保荐的所有项目进行强制跟投,而是仅对未盈利、红筹架构、特殊投票权以及高价发行的四类公司采取强制性跟投。此前,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对媒体表示,券商跟投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本质,其本质上是要提高券商对项目和企业的定价能力,关键是要对定价负责,目的是提高科学定价能力和持续保荐能力,以及强化中介机构承担的责任与风险。本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在试点注册制的安排方面,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大体与科创板一致,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通过问答的方式来督促企业提高信披质量。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指出,坚持创业板和其他板块错位发展,找准各自定位,办出各自特色,推动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适度竞争格局。另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有三个值得关注的地方,一是建立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抢资源情况;二是明确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向注册制过渡;三是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涉及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如是资本董事总经理、如是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张奥平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创业板与科创板最大的不同应在于行业定位上。科创板的行业定位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而创业板的行业定位市场目前已形成较为一致预期,会以成长性高的新经济类、现代服务型企业为核心,兼具包容性。第二,创业板与科创板企业上市条件应有所不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应大幅降低企业上市门槛。目前,科创板上市企业最低市值要求是10亿以上,同时对财务指标的要求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而创业板应发挥更多孵化成长型企业“摇篮”的功能,降低市值与财务的相应要求,给到市场更多成长型企业可以对接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机会。第三,创业板与科创板企业退市制度应有所不同。创业板目前的退市制度并不能适用于未来在注册制下的新上市公司,因为,注册制下打开“开口”的同时,必然要对“出口”更加严格,这样才可以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有进有出”的资本市场。科创板是一个没有存量上市公司的市场,退市制度可以围绕新上市公司来进行制定,但创业板不是。未来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对新老上市公司如何规定,需进一步明确。3包容存量改革证监会副主席李超介绍,此次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坚持“一条主线,三个统筹”,“一条主线”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透明度和真实性,由投资者自主进行价值判断,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三个统筹”除了前文提到的错位发展外,还提到了统筹推进注册制与其他基础制度建设,实施一揽子改革措施,健全配套制度;以及统筹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包容存量改革,稳定存量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预期,平稳实施改革。本轮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涉及板块的改革安排。优化发行上市条件,由深交所制定具体条件,支持红筹结构等企业上市,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尊重存量投资者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要求充分揭示风险,对增量投资者进行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Wind显示,截至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共有807家上市公司。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公司最多,有122家,占比为15.12%。另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的上市公司数量也在50家以上,公司数量分别为118家、82家、68家、55家、54家。(创业板行业摘要,数据来源:《国际金融报》记者整理)IPO方面,创业板共有686家公司处于正常排队等候上会阶段。从行业分布来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IPO公司仍是最多,但其比例为12.54%,略低于上市公司15.12%的比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也有类似的情况。不同的是,上市公司中数量领先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IPO企业数量不足20家,而专业技术服务业则迎头赶上,共有23家企业处于IPO阶段。(创业板IPO行业摘要,数据来源:《国际金融报》记者整理)4券商、创投迎重大利好注册制下,企业上市流程大大简化,此前的IPO“堰塞湖”现象将有效缓解。以2019年7月22日正式开市的科创板为例,注册制对券商行业的影响已有体现。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券商投行无疑将迎来增量业务机遇。安信证券在研报中指出,创业板注册制相对利好头部券商和具有突出投行实力的中型投行,头部券商的优势在于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和项目资源,因此在数量和规模上预计会领先行业;中小投行的优势在于中小企业项目资源相对丰富,投行业务对整体业绩弹性更大,且更容易集中公司资源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从科创板来看,注册制带来机遇的另一面是挑战。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王承军此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原本在核准制下,投行呈现出承做偏流程化、发行偏通道化特点;而在注册制下,投行的承做能力、承销能力、风控能力、研究能力以及资本金实力等各方面均面临更高的要求。此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对创投行业也产生重大利好,有助于缓解资本“退出难”困境,也驱动创投机构不断进化。张奥平告诉记者,注册制对VC/PE最重要的影响在于,一二级市场估值价值套利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少,Pre-IPO的投资模式将不复存在,破发也将会常态化。所以,投资要更多关注企业的长期价值创造能力。一级市场股权融资已成为注册制时代下企业长期价值的“试金石”,注册制对企业能否实现IPO判断的核心是能否实现市场化的市值的能力,科创板中的五套标准也已经体现。如果在一级市场中,企业都不具备被机构投资者认可的价值,无法实现股权融资,没有机构可以给企业定价,那么,在注册制下的IPO阶段,大概率也不会有机构投资者愿意参与,企业的发行难度会很大。记者 邹煦晨 朱灯花原标题:《重磅!创业板注册制来了,涨跌幅扩大至20%,686家公司排队上创业板》特别声明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1收藏我要举报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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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涨跌幅!创业板注册制来了

2020年08月24日08:07 | 来源:北京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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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期待下,创业板注册制终于来了!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18家企业亮相资本市场,与之同步亮相的还有创业板交易新规。此番创业板改革以注册制为核心,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在交易、退市等诸多市场基础制度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日涨跌幅由10%放宽至20%、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都是投资者需要熟读的规则,这些变化无疑也对创业板超4500万现有投资者的专业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大交易机制生变

创业板注册制下交易机制有哪些新变化?这一问题无疑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话题。

自8月24日起,创业板交易制度调整了涨跌幅限制。首先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存量股票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其中创业板股票千山退、神雾退、盛运退8月24日前已进入且仍处于退市整理期,期间交易机制不作调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仍为10%。

这也意味着18只创业板新股8月24日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其市场表现值得期待。就25只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表现来看,颇为惊艳,其中16股当日涨幅超100%,涨幅最高的达400.15%,涨幅最小的也达到84.22%。在投行人士王骥跃看来,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能够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

其次,引入了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新增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阈值为涨跌30%和60%,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

此外,调整了单笔买卖最高申报数量,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优化了两融及转融通机制,创业板注册制首发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就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前需要交易满3个月。

暂停、恢复上市被取消

市场上沿用已久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将被新创业板摒弃。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近两年监管层工作的重点之一,此番创业板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了退市时间。

首先,创业板新引入了*ST、ST制度,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创业板较主板、中小板有所差异,包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

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则基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之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或者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出现上述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任一情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这也意味着在创业板注册制下,不满足条件的股票会在两年完成财务类退市。除了财务类退市外,深交所还规定了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退市标准。

投资者权益再迎“保护罩”

注册制下,投资者权益也得到了极大保护。

8月21日晚间,证监会下发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发行人在招股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实施办法》中的回购价格条款也极大程度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此外,伴随着前期创业板改革的推进,有关部门已推动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人的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能够便利我国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马换换

(责编:李都也(实习生)、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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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新规) - 知乎首发于期市攻略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新规)知乎用户HoWzat 对于投资者来说,新的规则下,投资之前务必先看清楚这些变化。第一点:涨跌幅变成20% 新股5个交易后涨跌幅限制比例由之前的10%提高至20%,存量的创业板股票以及相关基金也将同步实施20%的涨跌幅。第二点: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此前首日涨幅44%,次日起为10%;规则变化之后,不设涨跌幅限制。第三点:单笔申报数量1、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2、限价申报不超过30万股;3、市价申报不超过15万股;4、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第四点:连续竞价 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即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 关于连续竞价的“价格笼子”,可以通过一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假设小明想买创业板股票A,此时如果A股票的卖一价格为10元/股,则小花的限价买入申报价格就不能高于“10*102%=10.2元/股”;如果想卖创业板股票A,此时A股票的买一价格为10元/股,则小花的限价卖出申报价格就不能低于“10*98%=9.8元/股”。 如果申报价格超过上述范围,则小花的申报价格不会即时参与竞价,也不会在即时行情中揭示,只有待价格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才会参与竞价。第五点:引入盘后定价交易 15:05~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深交所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第六点:临时停牌1、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3、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第七点:龙虎榜1、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股票2、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3、当日换手率达到30%的前五只股票4、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举个例子,某只股票当日涨幅为11%,创业板综合指数涨幅为1%,则该股票当日的涨跌幅偏离值为10%。 当出现前三种情形时,将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交易单位名称及买入、卖出金额;当出现第四种情形时,公布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交易单位名称及买入、卖出金额。第八点:严重异常波动时的披露1、连续10个交易日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深交所将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第九点:纳入两融时间 规则变化之后,自上市首日起就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第十点:股票标识“N”---上市首日;“C”上市次日至第五日;“U”发行人未盈利,若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该特别标识取消;“W”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若发行人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该特别标识取消;“V”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若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取消;第十一点:基金涨跌幅下列基金竞价交易实行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一)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二)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第十二点:投资者门槛 新开通需满足交易时间两年以及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而原来的规定是没有10万元的资金门槛,如果未满两年的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之后,冷静期为5个交易日,5个交易日后可交易;满两年的,冷静期为两个交易日,两个交易日后可交易。免责声明: 本文文中陈述仅供参考,若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发布于 2020-08-24 14:51创业板​赞同 4​​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期市攻略只要学会自我保护,才能完

创业板注册制规则落地:涨跌幅限制调为20% 市值退市指标也明确_腾讯新闻

创业板注册制规则落地:涨跌幅限制调为20% 市值退市指标也明确_腾讯新闻

创业板注册制规则落地:涨跌幅限制调为20% 市值退市指标也明确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创业板新一轮改革大幕即将启动。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同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深交所接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同时,深交所公示了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名单。此次公示的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共77人,分别来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机构、科研院校、监管机构等单位以及香港业界专家。此次公示的专家库候选人共45人,分别来自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密切相关的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知名投资机构等单位。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一系列文件的重点内容。

证监会文件重点内容:

1、下周一受理企业申请: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2、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证监会表示,明确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3、创业板减持要求:证监会修改完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深交所一系列文件的重要内容:

4、创业板定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二是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三是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

5、上市标准: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6、竞价交易规定: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7、首次上市股票涨跌幅限制情况: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8、被实施风险警示股票融资融券相关规定:深交所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创业板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

9、创业板增设*ST与ST制度:创业板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公司存在因财务和其他状况异常、重大违法等情形而退市的风险,或存在生产经营停顿、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严重异常情形。按照注册制要求,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将喜忧讲清楚、说明白,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信息。

10、创业板退市标准:深交所修订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严把“出口关”,丰富和完善退市指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准并组合营业收入指标,精准出清无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新增市值类退市指标,完善交易类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时点后移并不再设置“逃跑期”,提升退市效率。

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称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11、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深交所称,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12、创业板上市委专家委候选名单出炉:深交所公示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和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名单。此次公示的第一届创业板上市委委员候选人共77人,其中,来自上市公司的候选人共6名,分别是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美的集团董事会秘书江鹏、比亚迪董事会秘书李黔、万科董事会主席郁亮、乐普医药高级副总经理郭同军、宁德时代副总经理蒋理。此次公示的专家库候选人共45人,来自阿里巴巴、华为等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校、知名投资机构等单位。

13、为下一步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深交所方面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次将“增量+存量”改革同步推进,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握好新旧规则衔接,平稳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并持续梳理总结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收集评估市场主体对规则执行的反馈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及时做好规则适应性修订,不断完善存量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下一步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

14、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深交所明确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V”。

再融资审核期限缩短

4月27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证监会层面发布了相应四部规章制度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拉开了新一轮改革大幕。

6月12日,创业板注册制正式制度发布,相比征求意见稿,修改后的版本作出了改动。其中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

作为配套措施,6月1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等多项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交所指出,严把“出口关”,丰富和完善退市指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准并组合营业收入指标,精准出清无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新增市值类退市指标,完善交易类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时点后移并不再设置“逃跑期”,提升退市效率。

确定建立ST制度

另外,深交所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工作安排,修订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发布系列业务办理指南。强化披露,增设风险警示制度,提高信披有效性。一是增设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和其他风险警示制度(即ST制度)。二是细化行业、风险的披露要求。

另外,就市场最为关注的退市指标方面,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深交所明确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N”;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其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C”。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V”。

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

市场也在焦急等待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12日,创业板在审180多家,过会12家。除了过会尚未取得批文的企业外,剩下企业都将由证监会平移至深交所,这些存量企业也是首批尝鲜注册制的群体,而目前根据前期深交所的要求,券商和企业已经在积极准备向深交所申请的材料,一旦制度落地就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申请。

深交所方面6月12日表示,《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二是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三是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

深交所方面表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次将“增量+存量”改革同步推进,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握好新旧规则衔接,平稳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并持续梳理总结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收集评估市场主体对规则执行的反馈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及时做好规则适应性修订,不断完善存量市场基础性制度,为下一步全市场推进注册制改革积累经验。

IPO盼迎爆发式增长

中山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湛6月11日撰文指出,注册制试点全面铺开,资本市场改革跨越深水区。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注册制改革进程缓慢曲折是股票市场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相对薄弱环节、股权融资增长较为缓慢的重要原因。

设立科创板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的突破口,2020年至今,科创板IPO企业数量为32家,首发募集资金375亿元,科创板的IPO企业数量和首发募集资金规模都远远超过创业板同期的IPO数量和募集金额。

6月10日,达晨财智总裁肖冰在公开演讲中表示,注册制的落地救活了整个创投行业,而且注册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有些创新性做法,超出了市场预期。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创投基金的退出问题。

正是由于注册制带来的制度变革,资本市场的活力被激发,中国资本市场IPO数量会迎来爆发式增长。“中国A股过去IPO数量最多的一年是430多家,纳斯达克最多的一年是700多家。而A股在明年有望超过纳斯达克的纪录。”

附: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

6月12日晚,证监会发布了完成征求意见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相关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二是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三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四是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并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修改完善后的《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原则,创业板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但《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并针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作出专门安排。三是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四是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五是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六是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本次《保荐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与新《证券法》保持协调衔接,调整审核程序相关条款,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二是落实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要求,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工作的相关要求,细化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三是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要求,将保荐业务纳入公司整体合规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范围,推动行业自发形成合规发展、履职尽责的内生动力和自我约束力。四是加大问责力度,丰富监管措施类型,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为做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具体实施工作,证监会配套制定、修订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六部规范性文件,与《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一并发布。深交所制定、修订了业务规则,主要涉及上市条件、审核标准、股份减持制度、持续督导等方面。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创业板发行承销的自律规则。中国结算制定、修订了登记结算、转融通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相关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市场诚信生态,证监会将按照《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及时把相关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专项公示,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6月15日起,深交所将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深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扎实推进审核注册、市场组织、技术准备等工作,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

根据《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共计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切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深交所本次发布相关业务规则的总体情况。

答:深交所认真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统筹创业板改革长远目标和试点阶段性特征,兼顾存量市场特点和新增企业情况,一体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改革,切实做好交易所层面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的起草制定、修订完善工作,涉及首发审核类、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类、持续监管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等五个方面,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规则体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正式向市场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

深交所本次集中发布的主要业务规则,包括《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等8项。

此外,还同步发布18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和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及主要业务规则中相关制度安排,包括《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等。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施行时间不同,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查阅深交所官网相关通知,了解具体实施情况。

二、前期,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规则主要吸收了哪些市场反馈意见?

答:4月27日至5月11日,深交所就8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近300份反馈意见。深交所对市场主体反馈意见逐条梳理评估、认真分析研究,将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到相关制度规则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一是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制定《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在充分体现包容性的前提下,设置行业负面清单,进一步落实创业板改革要求。二是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设置小额融资适用条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三是修改完善审核时限要求。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三个月”的时限要求,保持规则体系协调衔接。四是调整上市委会议相关时间安排。将上市委会议通知时间由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改为5个自然日前,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五是明确招股说明书引用财务报表有效期。明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在审核阶段,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3个月。此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在受理阶段,于2020年7月31日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六是发布审核衔接安排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透明度、规范性,明确在审企业审核顺序、保荐工作底稿提交截止时间等事项。

持续监管类规则:一是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调整红筹企业股本总额及股权结构上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明确上市条件关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标准;调整红筹企业交易类退市相关标准。二是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上市条件。明确“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仍应当符合相应的发行条件”,与目前再融资实际执行情况保持一致。

交易类规则:一是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适应创业板股价结构特点和投资者交易需求,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二是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为进一步提高基金产品定价效率,将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以及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LOF涨跌幅调整为20%,具体名单由深交所公布。

三、请问对于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深交所有哪些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答:为进一步提升创业板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登陆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就红筹企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相关安排、股本总额计算、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认定、证券特别标识、信息披露适应性调整、退市指标适用、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和《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作出针对性安排,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对赌协议中优先权利相关安排。明确红筹企业上市之前向投资人发行带有约定赎回权等优先权利的优先股,若发行人和投资人承诺在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行使优先权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转换为普通股,对转换后的股份不按突击入股处理。

二是调整股本总额计算口径。考虑到红筹企业的组织形式、股票面值及股本要求与境内企业存在较大差异,且相关安排属于公司治理范畴,因此对红筹企业特定上市条件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上市条件中“股本总额”相关规定时,不按照总金额计算,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或者存托凭证总份数。

三是明确“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判断标准。从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同行业比较等维度,明确发行上市相关条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具体判断标准,并规定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规定。

四是设置证券特别标识。为提示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以适当方式对其股票或存托凭证作出特别标识。如红筹企业上市后不再具有相关安排,该特别标识将被取消。

五是明确信息披露的适应性调整。红筹企业在适用创业板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时,如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或市场普遍认同标准的,可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出具法律意见。

六是调整交易类强制退市相关指标。鉴于红筹企业股票面值以美元、港币等为单位且面值可能较低,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持有人数量也与股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红筹企业相关退市情形予以调整适用。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明确在适用“面值退市”指标时,按照“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调整为“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存托凭证市值均低于3亿元”等,明确不适用“股东人数”退市指标。

七是强调保障投资者权益。对于红筹企业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注册地法律法规的,强调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指导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相关制度安排,为红筹企业回归提供便利。

四、创业板发行与承销制度改革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化询价、定价、配售机制,是全面提升创业板新股发行市场化水平的关键。本次创业板发行承销制度改革,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总结科创板发行承销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存量改革特点,作出以下四方面安排:

第一,完善多元化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一是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二是保留直接定价方式。发行数量2000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盈利企业,可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降低中小市值公司发行成本,提高发行效率。

第二,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一是提高新股网下发行比例。将网下初始发行比例调高10%,提升回拨后网下投资者配售比例,提高中长期资金优先配售比例,增强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有效性,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二是取消战略配售关于发行规模的前置条件。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决定是否实施战略配售,对不同发行规模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战略配售比例作出针对性要求,提高战略配售制度的灵活性。

第三,通过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一是优化完善跟投机制,在提高保荐机构跟投制度灵活性的同时,要求对四类特殊企业实施跟投,督促保荐机构有效防控风险、审慎合理定价。二是设置限售期引导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限售或比例限售方式,对一定比例的网下发行证券设置不少于6个月的限售期。三是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明确创业板IPO及再融资发行承销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违规情形,以及深交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第四,完善再融资发行承销相关机制。一是优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适用简易程序的发行安排,将竞价环节前置至申报材料前,提高优质上市公司融资效率,进一步加强发行结果与发行进度的可预期性。二是规范并完善现行成熟做法,细化各再融资品种的发行定价方式和申购缴款程序,明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以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约定中止发行情形。

五、请简要介绍《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答:为明确创业板定位,突出创业板特色,进一步提升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深交所制定了《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

一是明确支持和鼓励符合创业板定位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守创业板定位,结合以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主的板块特征,设置行业负面清单,原则上不支持房地产等传统行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三是为更好支持、引导、促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明确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业负面清单中传统企业,仍可在创业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明确在审企业不适用行业负面清单的规定,进一步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

六、请简要介绍《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答:《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立足创业板市场特点,以实现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为目标,构建可操作、可执行的创业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体系,明确异常交易行为定性定量认定标准,规定投资者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措施,规范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异常交易行为主要类型。具体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等五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

二是量化异常交易行为指标阈值。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定义和构成要件,细化规定具体指标阈值,包括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监控标准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规定异常交易行为认定要求。异常交易行为认定需结合量化标准(如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股价波动情况等)和定性分析(如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市场整体走势等)进行实质性判断。

四是强化会员履行客户管理职责。会员应事前了解客户、事中监控交易,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积极协同配合深交所做好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

七、请简要介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廉政监督制度建设情况。

答:加强廉政建设是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推进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深交所对此高度重视,将加强廉政建设放在事关改革实效和改革成败的高度,从注册制改革筹备开始就坚持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一盘棋”,做到同部署、同推进,把廉政和“严”的要求融入其中。在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深交所制定了《关于加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廉政监督的实施意见》和四项廉政监督专门制度,以及会议管理、文件管理、轮岗和回避等10余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包括上市审核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廉政监督专门制度等在内的注册制改革廉政监督制度体系。

八、请简要介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下一步工作安排。

答:目前,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发布实施,廉政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审核人员队伍全部配置到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同时,全市场技术测试组织、中介机构培训、投资者宣传教育、市场风险评估应对等各项工作正有序开展。

接下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开明的态度、透明的标准、廉明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推进改革平稳落地实施,全力以赴将党中央绘制的改革蓝图精心组织好、实施好,努力打造改革精品工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改革获得感。一是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安排,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二是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遴选工作。三是持续做好规则解读宣传工作,组织系列培训,发布投教文章,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市场宣传引导,为稳步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四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五是积极协调市场各方完成技术改造,组织全市场完成系统联调、业务仿真、全网测试等工作,持续跟踪会员适当性相关系统改造及存量投资者重签风险揭示书情况,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平稳启动、顺利实施。

附件: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发布情况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交易特别规定ABC(一)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交易特别规定ABC(一)

规则解读

位置:投资者教育/证券学院/规则解读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交易特别规定ABC(一)

时间: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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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相关规则,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别推出创业板改革系列解读文章,本文主要介绍《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创业板交易制度差异化安排及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等内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视频

  

1.《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交易特别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其他业务规则的关系?

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既包括创业板存量股票,也包括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相关基金的交易适用《交易特别规定》。

《交易特别规定》集中规定创业板差异性交易机制安排,《交易特别规定》与《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交易特别规定》,《交易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2.创业板交易制度有哪些差异化安排?

交易制度改革主要有以下差异化安排:一是将创业板股票、相关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二是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三是创业板股票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四是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五是创业板股票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15万股;六是对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七是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八是新增创业板股票特殊标识等。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3.《交易特别规定》何时施行?

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4.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是多少?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特别注意,《交易特别规定》实施前,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交易特别规定》实施前已进入退市整理期,且实施时仍处于退市整理期的创业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间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交易特别规定》实施后,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5.创业板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如何确定?

创业板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适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股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文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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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板交易指南: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增盘后定价交易_牛市点线面_澎湃新闻-The Paper

交易指南: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增盘后定价交易_牛市点线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新创业板交易指南: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增盘后定价交易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2020-06-13 09:21来源:澎湃新闻 ∙ 牛市点线面 >字号创业板改革方案正式落地!6月12日夜间,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一系列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作为投资者,最关心的自然是,改革之后的创业板在交易时会发生哪些改变?澎湃新闻记者将相关规则进行了梳理,发现总体规则基本向目前的科创板看齐,这六大关键性的改变要点投资者不可不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自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首只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并不是从下周一(6月15日)就能看到涨跌幅放宽等关键制度的改变。要点一:适当放宽股票的涨跌幅比例根据《交易特别规定》,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除了股票,有两类基金的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也调整为20%。一类是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指数型ETF、LOF或分级基金B类份额。另一类是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的LOF。 深交所称,将向市场公布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的基金名单。要点二:完善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一方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另一方面,创业板也优化了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将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要点三:实施盘后定价交易创业板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深股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不过实施时间需要另行通知。具体来看,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 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要点四:优化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机制根据规定,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不过,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将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 同时,创业板还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为提升转融通交易效率,规定证券公司借入股票的当日可供客户融券卖出;并扩大转融通券源,将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纳入可出借范围。要点五:强化风险防控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也就是说,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 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在下单时要注意,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5万股,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及其整数倍的交易安排则保持不变。此外,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要点六:新增股票特殊标识根据《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深交所对未盈利企业新增特殊标识U,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标识W,存在协议控制架构企业标识V。这一点同样和科创板保持一致,U取自“未盈利”一词的英文Unprofitable的首字母,W取自“同股不同权”英文词组Weighted Voting Rights的首字母,V则代表VIE架构。此外,创业板还将在新股上市第二日至第五日,在证券简称增加首位字符C。责任编辑:王杰校对:刘威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创业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创业板注册制来了|交易制度大改:20%涨跌幅、两档临停_牛市点线面_澎湃新闻-The Paper

册制来了|交易制度大改:20%涨跌幅、两档临停_牛市点线面_澎湃新闻-The Paper下载客户端登录无障碍+1创业板注册制来了|交易制度大改:20%涨跌幅、两档临停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2020-04-28 08:20来源:澎湃新闻 ∙ 牛市点线面 >字号创业板改革方案正式落地。4月27日晚间,证监会和深交所相继发布多个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创业板推行注册制的大幕拉起,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迎来新的篇章。在交易制度上,创业板将迎来诸多变化,相比上市条件、注册流程的改革,这些交易层面的改变可能和普通投资者关系更为密切。要点一:涨跌停板放宽至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前5天涨跌没有限制,之后涨跌停板从目前的10%放宽至20%,这一规则的设计与目前的科创板保持一致。要点二:设置两档临停根据规则,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深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第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第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第三,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临停的时间也有要求,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要点三:增设盘后定价交易盘后定价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目前,科创板也实行这一制度。具体来看,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盘后定价申报当日有效。要点四:申报价格有范围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所谓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要点五:申报数量有上限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万股。责任编辑:孙扶校对:施鋆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1收藏我要举报#创业板查看更多查看更多开始答题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iPhone版iPad版关于澎湃加入澎湃联系我们广告合作法律声明隐私政策澎湃矩阵澎湃新闻微博澎湃新闻公众号澎湃新闻抖音号IP SHANGHAISIXTH TONE新闻报料报料热线: 021-962866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沪ICP备14003370号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

全面注册制来了!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保持10%_腾讯新闻

全面注册制来了!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保持10%_腾讯新闻

全面注册制来了!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第6个交易日起涨跌幅保持10%

据证监会网站2月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主要制度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面注册制时代来临之后,股民如何交易?证监会做出了明确:

一是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三是新股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融资融券标的,优化转融通机制,扩大融券券源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改革从主板实际出发,对两项制度未作调整。一是自新股上市第6个交易日起,日涨跌幅限制继续保持10%不变。主要考虑是,从实践经验看,主板存量股票及新股第6个交易日起波动率相对较低,10%的涨跌幅限制可以满足绝大部分股票的定价需求。二是维持主板现行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对投资者资产、投资经验等不作限制。

上交所对全面实行注册制中主板交易机制改进:

其一,复制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明确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同时调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为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其二,复制连续竞价阶段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同时增设了“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安排,当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较基准价格变动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取至 0.1元。

其三,复制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类市价申报方式,明确市价申报可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并复制市价申报保护限价。

其四,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信息披露,并根据主板股票特点调整相应阈值。

深交所对全面实行注册制中主板交易机制改进:

主板复制部分创业板交易机制。复制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明确新股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调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复制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2%价格笼子机制;复制严重异常波动交易信息披露机制,并根据主板股票特点设定差异化阈值。

是同步优化主板、创业板交易制度。优化存拒单机制,将超过申报价格范围的订单暂存交易主机的做法改为直接拒单;优化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价格笼子机制,在现行2%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基础上增设“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机制安排,当2%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对应价格范围不足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时,适用0.1元价格范围;优化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机制,与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临时停牌机制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当符合相关板块定位:

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科创板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招股说明书引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三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